第三讲民事客体
民事客体,也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其在合同上又叫标的,没有客体,民事经济活动就失去目标,
比如:A公司和B公司约定由A出售汽车给B,但没有讲清楚是什么品牌的汽车,A公司就无法交货,B公司也无法实现购物目的。
一、物
二、行为
三、货币和有价证券、
四、智力成果
一、物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们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
物的表现形式一般为有体物,如土地、建筑物、动植物等,但随着法律的发展,许多具有价值的无体物也需要交易和保护。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物进行不同分类,并研究其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意义。
(一)允许流通物、限制流通物
和禁止流通物
(二)动产和不动产
(三)种类物和特定物
(四)主物和从物
(五)原物和孳息
(一)允许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
禁止流通物
这是以物的合法性为划分标准。
此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
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即违反有关禁止、限制、指令性计划、审批、许可证等管制规定的流通行为无效,行为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的法律责任。该合同一律无效,并由国家或政府将该物追缴。
(二)动产和不动产
物能否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或用途
:指能移动且不会损害其价值用途的物
: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损害其价值或用途
法律意义:
其一,在物权的公示公信方面:动产以占有为标志,不动产以登记为标志。
其二,在物权取得条件方面:动产仅依交付,而不动产仅依登记。
其三,在诉讼管辖方面: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三)种类物和特定物
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
法律意义:
第一,履行中如果发生违约而标的物毁损灭失,特定物是不可以用替代物替代履行,只能承担违约赔偿,而种类物毁损灭失的则必须继续履行,不能靠支付违约赔偿处理。
第二,在法律关系的标的选择上,有些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如所有权关系和租赁关系只能是特定物。
(四)主物和从物
同属一人的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经济用途上相互联系
主物是指在同属一人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效用的两个独立的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独立存在的物,而处于附属地位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
法律意义
明确物在特定场合下的主从地位,在无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也随之转移。
(五)原物和孳息
物在相互关系中是否具有产生关系
1. :指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依其自然性质产生新物的物。
1. :是因物或权益产生的收益,
第一,自然孳息。
第二,法定孳息。
法律意义: 要明确孳息的所有权归属。一般地,如无法定或约定,孳息应归原物所有人享有,孳息与原物未分离时原物所有权转让后,孳息随原物转移。
二、行为
。
如加工承揽,装潢公司按照公关公司的要求设计装潢该公司的办公室,服装公司为旅游学校的学生定做校服。
2. 履行一定的劳务。
包括仓储保管、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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