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受案范围 .doc浅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受案范围
内容提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公民的诉讼能否得以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我国《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颁布以来,抽象行政行为就被排除其受案范围,随着权利意识观念的增强,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其中已是形势所趋。
关键词: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抽象行政行为
Enlarge the Jurisdiction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Abstract:The jurisdiction of judicial revieents in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agnificent for citizens to realize and protect their claims . Since the issue of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Act" in 1989,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has been precluded from judicial reviee for judicial revieinistrative legislation in China .
Key inistrative proceedings ,Jurisdiction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已走过了十六个年头,对推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功不可没,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控制了政府机关的法外特权。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不断发展变化和对法治水平要求的不断上升提高,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浪潮推动下,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诉讼法》,已难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其修改和完善势在必行。自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应松年教授适时提出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议案后,这一呼声即从学术讨论层面上升到了立法层面。据报道,目前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搞已经提供给全国人大法工委,目前还处于收集各方面意见的汇总阶段,这样,《行政诉讼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将指日可待。
鉴于行政诉讼制度自运行以来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大多数学者们指出,应当将本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定位于:精细化和完善化,即对之进行全方位的修改,且着重强调在受案范围、原告资格、执行制度等方面。取消以具体行政行为为标准,代之以行政行为标准界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为接受法院审查的条件成为最大亮点。
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言的,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其最大特点是不可诉性。〔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其实只是一些学理上的概念,由于人们对其理解存在差异,无法形成统一的意见。抽象行政行为也是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在行政机关管理方式的转变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从功能上来说与一般行政行为并无本质区别,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都能产生影响。有些抽象行政行为只是一种间接的管理行为,有些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也难以截然分开。因此。笼统把抽象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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