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修订背景及新制度调整情况的简要介绍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
一、《条例》修订背景情况
(一)《条例》的历史变迁
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旅游行业第一部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1996年,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一系列制度调整(如:设立保证金制度等)。
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增加中外合资和外资旅行社的相关规定(增加“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
2009年1月21,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550号,发布《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于2009年5月3日起施行。
(二)《条例》修订的动因
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旅行社在经营体制、经营模式、经营行为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1996年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旅行社业在产业组织分散、企业管理落后、市场秩序混乱等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直接关系到旅游业的形象和声誉。
当前问题表现
产业组织分散表现在,除行业自身特点外,分工不合理,批零体系不健全。
企业管理落后表现在,承包挂靠,部门管理倒挂,对过程监管严重失控。
市场秩序混乱方面表现在,恶性竞争,零负团费,强行购物,企业拖欠等等。
(三)《条例》修订中的一些争议
旅行社市场准入的门槛是提高还是降低?
旅行社的分类还要不要保留?
旅行社业务和分工体系怎样描述?
旅行社责任体系如何构建?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要不要调整?
旅行社的审批与监管的关系如何统筹?
(四)《条例》修订中遵循的基本原则
着眼于保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体现合理维权、关注民生的特点;
着眼于与国际通行规则全面接轨,最大限度地满足旅游经营者做大做强的需求;
着眼于机构改革后政府职能的转变,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为旅游经营者提供便利;
着眼于对旅游市场的监管,设定层级和属地管理的责任。
二、《条例》新旧对比分析
(一)类别划分调整
1985年,《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旅行社;
1996年,《旅行社管理条例》划分为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
2009年,《旅行社条例》取消旅行社类别划分,今后旅行社只有业务划分而没有类别划分。(二)审批权限调整
1996年,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由省级旅游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向所在地省级旅游部门申请批准。
2009年,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向所在地省级或其委托设区的市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向国家旅游局或其委托的省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
(三)市场准入条件
注册资本金的变化
1985年,一类、二类、三类旅行社分别为:50万元人民币、25万元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
1996年,国际旅行社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2009年,旅行社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不少于≠等于
(四)分支机构设立
1996年,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
国际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增缴质量保证金30万元;国内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增缴质量保证金5万元;
同城只能设门市部,分社跨地域。
由审批改为备案!
2009年,取消接待旅游者人次的限制;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旅行社分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旅行社设立分社,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向设立地旅游部门备案。
(五)质量保证金数额
1995年,一类旅行社60万元,二类旅行社30万元万元,三类旅行社10万元;
1996年,国际旅行社60万元,国内旅行社10万元;
2002年,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160万元;
2009年,旅行社20万元,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140万元,可凭银行担保,3年无过错退50%。
(六)旅行社的经营
1996年,10条内容对经营、合同、投诉等作出了一般性规定;
2009年,内容进行了全面调整,共有17条,对“零负团费”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细化了合同、权利和义务,这也是本次修订的重点;
核心内容将在下一部分中介绍。
(七)旅行社的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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