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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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页码,1/3
    【标题】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内容分类】  水
    【文号】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5年05月31日
    【生效日期】  1995年05月31日
    【正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水资源规划
    第四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六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
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本条例所称水工程,是指蓄水、引水、提水、排水、防洪和水力发电工程。
    第三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家、集体、个人、合伙人依法修建的水工程的水,属国家、集体、个人、合伙人所有。
    第四条  凡在本县境内规划、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条例。
    【章名】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政水资源机构及其水政监察队伍,具体行使水资源管理的水行政执法权。
    乡、民族乡、镇水利工作站是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民族乡、镇双重领导,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并监督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水资源综合考察、科学研究和调查评价;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
    (四)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统一调配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
    (五)负责河道管理,组织实施水工程管理;
    (六)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水费的征收与监督管理;
    (七)负责水质监测和调查评价;
    (八)负责水资源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管理与监督;
    (九)协调和解决水事纠纷;
    (十)依照法律和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
资源管理和水工程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管理权限,有权解决或者协助解决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事纠纷。
    第八条  水工程管理范围:
    (一)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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