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1、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指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2、采邑制:是指国王将土地分为采邑,受封者在领取采邑时向国王宣誓效忠,并履行特定的义务,继承土地时要重要举行封赠仪式,这就避免了下级封臣的过度发展,有利于维护国王的权力。经过这样的分封过程,西欧形成了金字塔式的封建等级关系。
3、对价制度:对价是指缔约者之间因缔约行为而使一方得到利益他方遭受损失。对价制度是英国契约法中的特有制度,它是非正式契约成立的必要条件。
4、《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法律重述》将司法方面浩繁的判例加以综合整理,对那些尚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加以重新阐明,然后分类编纂成册。因此,它不是立法,并不创造新规范,只是对当时尚有效的普通法规定以条文形式加以“重述”,为法官和法学研究工作提供方便。
5、定式契约:不是相互自由协商而成立,而由经济上强有力的一方提出,他方不能要求变更条件,只能同意或不同意。这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一种限制,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它反映了民法基本原则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变化。
6、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被告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盛行于一些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
7、三藏:是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之一,是早期佛教经典的总称,由律藏、经藏和论藏组成,其中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
8、城市法:是指中世纪西欧城市中形成、发展、适用的法律体系,其内容一般涉及商业、贸易、征税、城市自治及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等。它不是统一的国内法,也不是统一的国际法。它是西欧中世纪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9、越权无效原则:是英国行政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直接导源于议会主权原则,是指政府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范围进行活动,如果政府的行为确系越权,法院可依法宣告政府的越权行为无效,并责令政府就其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10、消极公民:是由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的一个因没有财产,所以被剥夺了选举资格的公民等级。
11、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重形式主义等特点。
12、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两河流域居民使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因其法典用楔形文字镌刻而得名。
13、共同海损制度:是海商法特有的制度,它是指发生风暴等紧急情况时,为挽救船员及所运货物,船长可以决定把一部分货物抛到海中,以减轻船只载重,货主所受损失由船长、船员及商人共同承担。
14、准契约:古代罗马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是指当事人虽不缔结契约,而与缔约发生同类的债务关系,跟契约具有同一效果。
15、共和八年宪法:即1799年宪法,也称“拿破仑宪法”。该宪法重申法国废除封建制度,实行共和制度。规定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属于排名有先后顺序的三个执政;立法权属于受第一执政控制的议会。宪法赋予拿破仑巨大的权力,从而为其后来称帝提供了基础。
16、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
17、委身制:是西欧封建制度形成时期贵族兼并自由农民土地、迫使他们逐渐失去人身自由的一种形式。在当时普遍混乱的条件下,农民得不到国家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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