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旗公安局行政处罚类清单
项目序号
对何种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实施机构
备注
1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警告、罚款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2号)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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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警告、罚款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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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当安装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而未安装的
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2007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应当安装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而未安装的,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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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未取得生产登记批准书,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技防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生产登记批准书,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的;(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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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技防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生产登记批准书,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的;(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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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技防系统经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技防系统经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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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应当备案而未备案,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从事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维修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自治区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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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破坏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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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主要用途和范围
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主要用途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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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泄露技防系统的秘密
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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