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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集团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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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真正担负起维护稳
定的政治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切实维护首都和企业的稳定,
依照《市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京发〔2011〕29号)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
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凡集团成员单位(含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事业部和国有参股企业)
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维护稳定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原则,严格落实维护稳定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维护稳定是各级党政领导的共同责任。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
稳定是硬任务”的理念,进一步增强维护首都和企业稳定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
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将维护稳定工作作为推动企业科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充分发挥体制机制优势,全面构建党政统一领导、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
调、主责部门发挥主力军作用、各部门各负其责、广大职工群众共同参与的大维
稳工作格局。
第五条集团公司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维稳办”)
是集团公司维护稳定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维护稳
定的工作部署,研究部署集团维护稳定工作,并对维护稳定工作进行协调指导、
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维护稳定工作负总责,各级党政领导共
同承担维护稳定的工作责任。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人,
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他领导班子
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维护稳定工作的相应领导责任。各部门负责
人对维护本部门和本系统稳定工作承担具体领导责任。
第七条严格落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责任。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切实担负起
组织领导本单位维护稳定工作的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对涉及稳定的重大突出问题及时作出批示,抓好督促落实,确保有效解决。
(三)整合维护稳定工作资源。重视维护稳定基础工作,研究解决部门设置、
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影响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落实的重点问题,加强维护稳定
工作的基础建设和长效机制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维护稳定工作,
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四)及时有效防控和处置重大突出问题和突发事件。针对可能发生影响稳定
的重大突出问题,指导协调、督促落实防范、化解、稳控等工作措施,健全应急
处置机制、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
赶到现场,靠前指挥、实地督战,并书面上报上级单位,随时保持信息畅通,采
取果断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
(五)积极支持并督促指导分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有关部门,对发生在本
单位内严重危害稳定的重大突出问题实施责任查究。
第九条严格落实分管领导的直接责任。各单位分管领导是维护稳定工作的
直接责任人,对维护稳定工作负直接责任,要协助党政主要领导抓好维护稳定各
项工作的组织落实,主要职责包括:
(一)当好党政领导班子领导维护稳定工作的参谋,协助党政主要领导作出维
稳工作的正确决策。
(二)主持日常维护稳定工作,牵头做好贯彻落实、组织实施各项维护稳定工
作决策部署,加强检查、指导和督办,推动各项措施落实,确保维护稳定工作目
标的实现。
(三)定期主持召开维护稳定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各项维护稳定工作,督促落
实各项维护稳定工作措施。切实抓好维稳信息工作,全面收集汇总信息,掌握影
响稳定的突出情况,做到及时报告;定期分析研判维稳形势,做到每月对稳定形
势进行评估、判断,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和本单位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或
通报,提出意见措施。切实抓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定期排查可能影响稳定
的矛盾纠纷,做到每次重大活动、重要节日、重要敏感期前必开展一次专项或重
点排查;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做到“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对各类
不稳定因素,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稳控和化解,抓早、抓小、抓苗头,将
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将问题切实解决在源头。对重大矛盾纠纷和突出问题,要
按照“事要解决”的原则,重点研究、领导包案、挂帐督办、制定预案、确定时
限、妥善解决,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切实抓好各类重点人的排查稳控工
作,加强教育转化,积极帮扶解困,落实稳控措施,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组织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重要敏感期、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节假日期间的专项维稳安保
工作。
(四)一旦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积极协调有关部
门妥善处置。
(五)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抓好维护稳定工作的督查考评,对发生严重危害稳
定的问题实施责任查究,确保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并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维护稳
定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加强分类指导,推进维护稳定工作
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第十条严格落实其他领导责任。各级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对所分管单位、
部门、系统维护稳定工作负相应的领导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党政领导班子和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对所分管单位、
部门、系统维护稳定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并督促落实。
(二)组织协调所分管的单位、部门、系统,及时排查、稳控、化解各类不稳
定因素。
(三)所分管的单位、部门、系统一旦发生影响稳定的突出事件,及时报告维
护稳定工作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先行稳控处置。
(四)加强源头防范,指导协调分管单位、部门开展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
作,防止因决策不当、政策措施不合理引发影响稳定的问题。
(五)指导督促分管单位、部门、系统落实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积极支持并
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所分管单位、部门、系统有关责任主体进行责任查究。
第十一条严格落实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及系统维护稳定工作的具体领导
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集团公司关于维护稳定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部门职能
及系统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具体落实方案,并做好工作部署。
(二)认真分析、掌握本部门及系统建设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对可能出现的
突出问题,要进行深入细致的问题摸排,专题研究,制定预案,采取有力有效措
施,确保问题得到提前化解。
(三)一旦出现涉及本部门和本系统维护稳定的突出问题,要第一时间报告主
管领导,并带领部门分管负责人、本系统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及相关
人员现场解决问题,严禁矛盾激化、问题升级,确保矛盾问题在本部门、本系统
得到快速、有效解决。
(四)积极配合单位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发挥部门专业特长,
提供政策指导、人力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化解矛盾问题。
(五)要着眼企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结合业务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提
出建立健全有利于维护企业和谐稳定的长效机制的措施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
考,提升系统建设水平,促进和谐企业建设。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职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听取职
工的意见,并依法按政策研究解决职工反映的问题,做实、做细职工的思想工作。
关心职工生活,重维护视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确保职工工资、“五险一金”
的足额、如期发放和上缴;建立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关心弱势群体的生
活,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职工解决实际问题,扎实有效地做好维稳工作。
要加强劳务队伍的管理,抓好农民工实名制的落实,排查、预防农民工劳务合同
纠纷和劳务费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隐患,做到既要发现问题,又要提出解决问
题和隐患的对策,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问题或苗头要落实责任人,提出及时化解、
消除隐患的工作要求,有关部门要认真加以督办,确保劳务队伍的稳定。
第三章督查督办
第十三条维稳办根据需要,进行定期督查、专项督办和责任倒查,重点督
查各单位、各部门维护稳定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各重大专项维稳安保工作落实情
况等。
第十四条维稳办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提出口头整改意见,对重大突出问题
下发《重点矛盾纠纷交办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各单位、各部门要落实包
案领导责任,制定具体措施,及时整改,整改情况要以办结报告的形式书面报维
稳办。
第十五条维稳办坚持快速反应、科学应对的原则。建立预警和化解突发事
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出现突发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
紧密衔接,及时应对。
各单位、各部门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和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范
围内发生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应在20分钟内到达现场,对涉及本单位、本部
门、本系统的人到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集团公司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应在30
分钟内到达现场。
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按照职责分工,由主要领导带队,建立快速灵
敏的化解机制,把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控制在事发地点,杜绝扩大和蔓延,用最
短的时间处置,做到事了人散。
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处置后,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总结
经验教训,写出书面报告报上级单位。
第四章考评
第十六条要建立完善维护稳定工作考评机制。考评工作在维护稳定工作领
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组成考评
组,对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维护稳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责
任落实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维稳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每年要将维护稳定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要求分解细化,逐级签
订《维护稳定工作责任书》,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各级维护稳定工作第一责任
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统(称责任人)履行维护稳定工作责任情况及工作
绩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八条考评采用各单位自查自评,维稳办专项督查、年度检查抽查等方
式进行。考评组提出考评结果初步意见,并报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对责任落实、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责任不
落实、工作不到位而引发或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有损企业形象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考评结果同责任人绩效考核和提拔使用等挂钩。各级组织、人事
部门在考察干部时,要将责任人履行维护稳定职责情况和绩效,作为重要内容认
真考察了解,并在考察材料中有明确表述,其内容主要以《维护稳定工作责任书》
为依据,包括维护稳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是否发生严重影响稳定的事件、化解
稳控处置工作中的表现和能力,以及是否受到上级维护稳定部门的通报表扬(或
批评)或责任查究等。同时,作为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同其职务提拔挂钩。
考评结果同责任人年度考核、评先挂钩。凡当年受到上级通报批评或被“一
票否决”的,取消其当年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对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群体性事
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责任追究。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其他责任人员在履行维护稳定工作中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及时传达贯彻、不督促检查落实上级有关维护稳定工作方针政策、要
求部署,引发或发生影响稳定重大事件、后果严重的;
(二)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推诿扯皮,致使矛盾激化,引发影响稳定重大案事件
的;
(三)对重点人不做深入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不落实化解稳控措施,在重大
政治活动、重要节假日、重点敏感时期漏管失控,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国家安全、社会政治稳定的突发敏感事件和其
它重要情况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重大事件发生后,不及时赶赴现场做工作,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事态
蔓延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它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依据情节轻重,给予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班子等处理。领导干部及其他责任人员有
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依据情节轻重,依照《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
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及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要求,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等组织处理及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各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团公司维护稳定工作领
导小组及维稳办将予以通报表扬:
(一)及时全面贯彻执行上级要求部署,认真组织落实维护稳定工作措施,切
实履行工作责任,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及时掌握、报告情报信息,准确研判稳定形势,为提前防范和妥善处置
重大突出问题创造有利条件的;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化解稳控、妥善处置重大突出非正常上访活动、群
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行为的;
(四)及时防范和依法打击敌对势力插手利用人民内部矛盾等捣乱破坏活动,
成效显著的;
(五)认真落实领导包案责任,积极化解重大矛盾纠纷、突出问题,成绩突出
的;
(六)开拓创新,深入调研,总结探索出维护稳定工作好经验、好做法的;
(七)其它需要通报表扬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各部门维护稳定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
按照集团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责任制由集团公司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责任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0年11月15日印发的《建
工集团关于落实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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