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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
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
权,但是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他为有权代理人的正
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
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它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但是,由于相对人有足够的
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
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延伸阅读】如何
理解表见代理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
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
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由此可见,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1、有授权
表象的表见代理;2、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3、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
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就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
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交易安全。
在此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
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则,则不成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人与
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约双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
2、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
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
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欠缺成立的
有效要件,那么该行为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又怎么能够转嫁到被
代理人身上呢又从何谈起被代理人承受该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呢值得一提
的是,这里的“真实意思表示”,笔者认为,应理解为法律上的真实意思
表示,即扩展到第三人根据表象完全有理由相信表见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
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领域,而不是仅仅局限于事实上的意思表示真实。
否则,如果出表见代理人为现故意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与善意无过失的
第三人签订有损被代理人的权益的合同的情况,则会因表见代理人的意思
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使第三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
3、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并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即第三人不是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仍与之签订合同,也不是由于
自己疏忽大意,缺乏应有的谨慎而轻易将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认作有代理
权的人,而是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表见代理虽然不具备代理
权,但却赋予了第三人向被代理人主张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的权利,
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维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损
人利己之嫌。依据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这必然要求第三人也
给予被代理人一定的对价,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以达到法律对相互处于
对立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的平衡。所以,这就要求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表
为现善意以体现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表为现无过失,以更好地
保护在这场交易中处于弱势的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5、被代理人在
主观上存在过失。
表见代理的这一构成要件,民法学界对此有较多的争议。笔者认为,
虽然表见代理不具备代理权,但却具备了代理的表象,该表象使得第三人
在尽到了法律上要求的对表见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权限的注意义务后,
还无法预见到该代理人并不具备代理权或者该代理人的权利存在瑕疵。如
果第三人和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均不存在过失,是不可能形成代理权表象的。
表见代理制度既然规定了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在
主观上不得存在过失,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这就必然要求被代理人对于代理权表象的形成在主观上存在着
过失,以避免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无过失的情况下受到损害,使得双方
在这场市场交易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如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书
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在这里,即使代理人已经越权行使其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
书授权不明,存在过失,形成了代理人未越权之表象,致使第三人误以为
代理人并未越权而与之实施民事代理行为,实际已构成了表见代理。
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
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解读】追认权一般是通过意思表示的形式,即言辞表达形式明示。
通过一定的行为这种默示形式进行追认的情况,比较少见。在无权代理场
合,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十三条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
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解读】本条系对因表见代理而承担合同责任的被代理人损害赔偿请
求权的解释。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在其表现出足以使得缔约相对人相信其有
代理权的外观下所为之代理。表见代理本质上仍是无权代理,但由于缔约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
依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表见代理的构成须符合以下要件:
(1)行为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表见行为,表见行为包括两类,一是
行为人方面存在使人误以为其有代理权的外观,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
介绍信,二是被代理人方面存在使人误以为其授予行为人以代理权的言辞
或行为,如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未表示反对,使人产生默示授
权的误解;(2)缔约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主观上属于善
意,相对人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结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司法实践,一般认为下列情形构成表见代
理:(1)行为人曾经是代理人并且与相对人发生过订立合同的行为,订
立的合同上加盖有被代理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2)行为人曾经是代理
人并且与相对人发生过订立合同行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了加盖有被
代理人印鉴的介绍信;(3)行为人持有证明代理权的证书,并且按照一
般商业习惯和理性认识无法从证书内容判定所订立的合同超越了代理权范
围;(4)被代理人曾有授予行为人代理权的表示,按照一般商业理性判
断该表示可以被相信;(5)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
但不表示反对;(6)被代理人应当知道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
不表示反对。
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典型情形包括:(1)违法行为,因为违反法律的
行为是不能被授权的;(2)违反交易习惯的行为,即缔约相对人与行为
人订立合同时违反交易双方的惯常做法;(3)已作合理通知后实施的行
为,如某人代理权终止后,被代理人已经将代理权终止的事实通知有业务
往来的单位;(4)违反法律规定的特殊授权要求的行为,如《公司法》
规定公司为股东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如果缔约相对人未要求行为人出
示相应的股东会决议文件,则不构成表见代理。
因成立表见代理,被代理人需履行合同,其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有
权向行为人追偿,赔偿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表见代理尽管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是,表见代理成立后,即在第
三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法律关。被代理人受系到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
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不得以无权代
理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或者以本人无过失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合
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终究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法律使之具有与
有权代理相类似的法律后果,是出于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以及保护动
态交易的安全。例如,甲公司委托业务员乙到某地采购电视机,乙到该地
发现丙公司的VCD机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与丙公司签定
了购买500台VCD机的合同,双方约定货到付款。货到后,甲公司拒绝付
款一起纠纷。此案就涉及到了表见代理及其法律后果的问题。此案中乙购
买VCD机的行为没有代理权,但由于其具有甲公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
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而使丙公司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其签定合同,乙的
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所以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因此,甲公司应接受
获取并向丙公司付款,如若甲公司因此
受到损失,有权向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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