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紧急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拓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渠道,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岗位拓展计划”,积极拓宽毕业生就业领域
(一)开发更多适合毕业生的就业岗位。紧紧围绕强市名城建设和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术战略,带动生产性就业岗位增长,努力扩大毕业生就业规模。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等产业,创造更多毕业生就业岗位。积极支持和鼓励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二)积极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吸纳毕业生就业,积极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对吸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普通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当年新招用普通高校毕业生占企业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中小企业,市及县(市、区)财政优先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最高10万元标准、期限最长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贷款;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规定条件的,同级财政按现行规定给予相应贷款贴息。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对招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普通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鼓励支持毕业生灵活就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实际缴费额度60%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申报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切实做好免费师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做好征集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
二、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落实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重点面向我市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实施鼓励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创造宽松的毕业生创业和投资环境。
(二)加大毕业生创业资金投入。按照多方筹资、形成合力、提高效益的原则,统筹运用好省、市两级就业专项资金,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县(市、区)政府也要加大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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