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规范细化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
会计管理类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三)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告诫能够及时改正并及时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千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一次告诫未能改正并未能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4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至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未能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未能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三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至5万以下的罚款,,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三次告诫仍不能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仍不能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三)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
单位私设会计账薄,致使一部分经济事项未能规范反映,发生额在5千元以下,检查中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且积极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千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
单位私设会计账薄,致使一部分经济事项未能规范反映,发生额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检查中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且积极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4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至5千元以下的罚款:
(1)单位私设会计账簿,致使部分经济事项未能规范反映,发生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检查中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且主动改正的;
(2)或者虽然不足1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单位私设会计账簿,致使部分经济事项未在本单位财务大账反映,发生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检查中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且积极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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