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税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法
时间:2013-08-28 14:12:08 来源:商务部网站字号:小中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税法的任务
税法有义务为一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经济部门、群众组织机构、社会组织团体、老挝公民、外籍人、包括在老挝境内开展经营或来谋生的无国籍的外国人规定税收系统。鼓励在各部门开展经营,促进商品流通领域的发展,使市场上的货币和价格正常稳定,公平调节各阶界人士之间的收入并保证政府预算的收入,使国民经济正常、有序地发展为国家大业作贡献。
第二条税收
税收是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一切开展业务或谋生者必须为保卫、建设国家发展事业作贡献的纳税义务。
第三条税收制度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税收制度由间接税和直接税组成。
间接税有:
——营业税;
——消费税;
直接税有:
——利润税;
——所得税;
——最低税;
——各种手续费。
第四条税法的应用
税法适用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进行商品消费或服务业、开展经营、从事自由职业和享用有各种收入的个人或法人。
第二章营业税
第一节营业税有关规则
第五条营业税
营业税是指商品消费者或普通服务业通过本法第七条规定的各种行业经营者上缴国家预算的一种间接税。
第六条营业税的范围
营业税应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开展的进口、出售商品货物和普通服务业中征收。
第七条必须缴纳营业税的行业
1、从国外进口商品货物,系指把商品货物拿进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
2、首次出售从国外进口的商品货物或由进口人在国内生产的或是把首次从进口人手中得到商品货物所有权转让他人的生产者或是得到报酬的生产者或是不分批发、零售、现金出售、赊售、寄售或交换的其他收益。
3、普通服务业是指不是进口或生产业、商品销售的经济行业,而是指别人提供劳务以收取服务费为报酬的行业如:邮电通信业、运输业、建
筑业、修理业、市场管理承包业,出售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业;宾馆、餐饮、旅游业;文艺表演、体育业;娱乐业、医疗业,以提供劳务并收取报酬的各种行业的代理或委托业。
第八条营业税的义务纳税人
本法第七条规定的从事各行业的个人或法人,不论其经营活动是否具有连续性、是否具有经营特长,均须交纳营业税。
第九条免征营业税
下列行业,被免征营业税:
——种子、畜种和农药进口;
——用于科研的原料、设备、化工进口;
——用于印钞厂的黄金进口;
——纸币或金属币的进口;
——有关印花税或邮票进口或行业;
——用于国际航空运输的飞机及设备的进口;
——用于国际运输的飞行设备、器材的进口;
——按外交部的批准,为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外交官、使馆、国际组织机构销售商品货物的进口;
——免税或监时免征进口税的商品货物的进口;
——由农民自产的农产品的生产销售;
——由家庭经济范围的合作社成员或公务员的农产品、手工艺品的生产销售;
——树苗、植树造林、经济林木、果树;
——出口商品货物销售包括相关的出口服务费;
——销售获准的各种教科书、报刊、杂志;
——国际运输以及与该运输业直接相关的服务业;
——海、陆、空国际出口,即指来自国外或去外国的客或货运输业;
——以各种形式的人,畜力及无动力的船只运输;
——固定资产出租如:未开展经营者的土地、房屋或其他财产;
——出口服务业;
——自身从事自由职业的活动;
——有关教育业如: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及普通职业学校;
——由获得合法批准的国家组织机构和社会组织团体为慈善事业的谋利行业;
——银行和保险业。
第二节计征税时间和和营业税计税依据
第十条计征税时间和营业税依据计征税时间和营业税计税依据规定如下:
1、从国外进口商品货物,税按进口报关时计征。计征依据是商品货物进口报关价值+进口关税+消费税(如果有)+及其手续费。
进口报关价值是指商品货物的实际价值+保险费和送到进口地边境的运费;
2、首次销售从国外进口的商品货物或国内生产的,税按销售时或首次从进口人或生产者手中接交时计征,计征依据是营业税外的实际销售价;
3、服务业,税按业务全部或部分完成时计征,计征依据是已收营业税外的实际服务费。第十一条自己消费和临时进口
从国外进口的商品货物或国内生产的或经营者用来自行使用的建筑物或服务业,都必须按总则交纳营业税,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除外,计征依据自己在当地和当时发生的该商品货物的价格。
按进口关税免征系统或其他优惠政策从国外进口的商品货物,在该商品货物销售时,必须一并申报交纳营业税,计征依据是当时的实际买卖价格。
第三节营业税率
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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