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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部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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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部工作制度.doc人力资源部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政策,在院领导下协助党委做好干部的考核、选拔、任免工作和行政、业务部门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奉公守法,严格按组织原则办事。
二、根据国家政策规章规定,负责办理全院职工的调配、交流、工资调整和退、离休、退休工作。
三、负责国家计划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和接收、安置和招工的录用工作,并负责组织新职工的岗前培训。
四、负责全院职工的考勤、考核、奖惩工作,加强对基层科室考勤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负责办理各类假期的请销假手续,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对全院劳动纪律的检查和违章处罚工作。
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负责组织全院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试,考核、职务评聘、晋升工作。
六、负责各类因公出国人员的推荐及政审工作和因私出国的政审及合同签订工作。
七、负责全院在编人员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八、根据医院发展规划,提出机构设置和各类人员编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做好国家计划内和计划外的临时工的招工录用和管理工作。
十、围绕医院中心工作,配合院领导努力完成各阶段的中心任务。
考勤、请假、销假、因公外出审批制度
一、各科室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各类人员请假,一定按各种限期规定,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人事科。经批准后方可离院,并按时返院销假,凡超假无特殊原因均按旷工处理,并作检讨,情节严重者给行政处分。
二、凡因公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学习班。各类会议者,都需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批准后并送人事科备案,外出时间按会期加旅途日,加二天机动,超出按事假处理,并不于报销住勤费及补贴,车船费无特殊原因不报绕道部份。
三、各科负责人对科室各类请假外出人员要按实上报人事科,每月底考勤表填写要正确不漏报,不隐满。(隐满包兹不报者扣负责人半月奖金)
四、长期病假,假期已长达五个月以上,要求上班者,需经保健科复查,具有上班条件(体质及疾病治愈情况)报院长批准,方可上班,并连续工作不得少于叁个月,否则以按连续病假半年以上、壹年以上计算。
五、凡长期病假者,不得参加节假日加班,若假满上班,正逢节日加班,需上满一月后补发。
职工请探亲假等假期的审批制度
一、各种假期规定:
(一)探亲假(国内)
1、工作满一年,与配偶分居两地,隔县、市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已婚职工,每年可享受探配偶假30天。
2、工作满一年,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未婚青年,每年可享受探父母假20天。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本人又不愿意,可以二年合并使用,假期45天,但路费只报销一次(地区范围内不享受)
3、已婚职工与父母(包括扶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每四年可给父母假20天。如果职工的父亲或母亲与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职工只能享受探配偶假,不能再享受探父母。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的,四年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
4、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它休假待遇人员,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于数不足,可补足天数。
5、夫妇有一方已享受探配偶假,另一方不能享受探配偶假(军防家属如遇特殊情况例外)。
6、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处生育,产假满后再团聚30天以上,当年不能再享受探配偶假。
7、探亲假不得连请事假。
8、探亲假期限内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发给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全额发给。超过天数按事假计发。
9、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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