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学生伤害案件的法律适用
吉安县法律援助中心肖运平主任、律师
引子
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律制度的建设迎来了春天,各种法律制度均在不断地建立和完善,在教育方面的立法也不例外,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教育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中国教育法律体系是指我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相互依赖、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整体系统。
宪法是教育法律体系的根基,宪法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性质、目的任务、结构系统、办学体制、管理体制;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的了对少数民族、妇女和有残疾的公民在教育方面予以帮助,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了学校的教学用语,规定了宗教与教育的关系,这些都是各种形式和层级的教育立法的主要依据和最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法。该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实施。它是与国家宪法相配套,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的教育基本法,有人将其称为“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的“母法”,是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等,也是制定其他教育法规的基本依据。
六部单行教育法,构筑了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我国先后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教育单行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它是与《教育法》相配套的单行教育法,它是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确立的原则制定的,用于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的教育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渊源。它是与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相配套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教育行政法规。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我们通常所说的教育行政法规专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有关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规章和地方性的教育法规是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教育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单独或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有关工作命令、指示、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其效力虽低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但在全国有效。部门教育规章通常由教育部部长以教育部令的形式签发,或由教育部会同国务院其他部委以联合令等形式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身权限内发布的调整教育行为的规范性文件,称为政府教育规章。地方性的教育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或其常委会和有地方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以上所述为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基本概况,从深层意义来讲,与各位具有重要关联性,但是从实用层面上来讲,离大家似乎远了一点。我之所以作上述简述,是为了使大家对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和框架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今天,我重点要讲的是教育法律体系中,层级较低的部门教育规章即教育部于2002年6月25日公布,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是目前处理处理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一个重要依据,但是,基于其立法层级过低的情况,其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遭遇了一定的适用障碍,一般均作为心证的依据,而不会作为直接适用的依据,在裁判时,一般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侵权责任法》。如果从法理的角度来讲解上述规定,将会使大家感到枯燥无味,收效甚微,为此,我想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针对性对相关条款进行讲解,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学校环境设施不安全事故责任
某城关小学,五年级班主任张老师,像往常一样在学校指定的放学点,组织学生放学,并且作了必要安全叮嘱,之后放学。谁知下午传来噩耗,11岁的学生王某被篮球架砸死,学生家长已哭闹到学校。案情是这样的:11岁的学生王某与12岁的学生肖某、12岁的学生刘某,放学后没有直接回家,而是在回家途中,三人起偷偷溜进郊外一所村级小学的操场上玩,肖某与刘某二人一起攀爬操场上的篮球架,在攀爬到篮球架的过程中,由于篮球架年久失修,篮球架突然倒下,站在篮球架上的王某来不及躲闪,被篮球架砸中头部,王某立即倒地,当场死亡。
案例一:
1、王某所在的学校需不需要担责?2、肖某、刘某需不需要担责,如果要,由谁来承担赔偿之责?3、郊外小学是否需要担责?
问题链接:
分析:
王某所在学校与肖某、刘某不需要就王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之责。理由:王某所在的学校张老师已履行相应的安全教育义务,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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