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法律知识讲座
一、认定和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时主要依据的几部法律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二、如何在校园伤害事件中分清责任,合法地保护自身权益。
1、学校组织春游等外出活动引发的学生伤害事件。
案例一:某中心小学组织王兰等209名学生及25名教师到某海底世界参观。当日,因隧道内发生拥挤,王兰被挤倒头部压伤,被送至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王兰的损伤程度为头部轻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二:某农场学校组织秋游,高三学生王某不听劝阻,趁老师不注意到河里游泳,游泳过程中不幸小腿抽筋,淹死水中。
2、学校开展的体育活动造成学生伤害事件
案例一:原告李强与被告杨晨均系被告某学校的学生。某日下午,学校的体育老师同时给两个班级的学生上体育锻炼课,安排学生进行地滚球练习。在练习过程中,原告与杨发生相撞。招致原告眼、脸部受伤。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临床学鉴定,原告该伤致左眼眶底骨折、左眼下直肌嵌顿,构成轻伤;原告外伤后能复视,但损伤己达10级伤残程度。
原告诉称:学校安排课程不合理,管理措施不严谨;杨练习动作不准确导致其受伤,故诉求两被告应对他的受伤负责。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监护人误工费、。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此外涉及学校课程设置是否合理,教师的教学是否符合教学计划,教师职业道德是否规范,还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依据。
案例二: 韩勇系某职业高中二年级学生。职业高中组织拔河比赛,为了裁判比赛成绩更加准确,在拔河绳中点的红布条上坠一内径14毫米,外径24毫米的铁螺母,以使红布条下垂。韩勇在参加拔河赛过程中,拔河绳被拔断,铁螺母被甩起,打在韩勇头部,致其头部受伤,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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