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是由【zkusha】上传分享,文档一共【12】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的安全生产,以及铁路建
设安全生产管理。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参与铁路工程建设
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
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
法,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
担铁路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
科学的原则,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
作,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
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
全生产。
建设单位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铁路建设
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铁路建设业
务。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应检查施工企业的安
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
记录和铁道部安全培训合格证。
建设单位不得接受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
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
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
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
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铁路建设工程
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
业,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
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
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
援预案等。
建设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
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
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
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
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及配件、消防设施
和器材。
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
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
加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质量标
准,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
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
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
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翔实周到,
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勘察设计单位就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
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
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
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
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
工过渡方案,提出保证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
注意事项。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隧道的工程地质条件,研究提出
隧道工程的风险等级,提出施工超前地质预报的措施和方法,选择合
适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机具配置,合理确定衬砌类型和工艺,提出施工
注意事项,以及事故逃逸措施。
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
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
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
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
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四章监理及有关单位安全责任
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实施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
施,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
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
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
准,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
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
停工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
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为铁路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提
供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机械设备和配件。机械设备应具有齐全有
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提供安全操作说明;禁止提供
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
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设设施的使用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检验
检测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章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等级
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
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
录,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施工业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
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铁路工程进行定期和专
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等。
铁路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负
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
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
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
告安全事故等。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
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
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
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
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
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审核、铁路局或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
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铁路建设工
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
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
员应接受铁道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
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
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后,方可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
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
(二)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高空、水上、潜水作业;
(八)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
(九)隧道工程;
(十)铺轨、架梁工程;
(十一)既有线工程;
(十二)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
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铁路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应
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
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
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
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符合
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
工作。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
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
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
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
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
全生产。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既有线施工应选择与既有线施工相适应、保证既有
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隧道工程应使用与施工方法匹配的施工设备
和机具,需要实施工程地质超前预报的,必须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
有瓦斯的隧道,必须按相关规定配置机电设备。不得使用与既有线和
隧道施工不匹配的施工机具。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
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
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六章监督管理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
施监督检查;铁路局安全监察室对本局范围内涉及既有线的铁路建设
工程和本局负责的新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与建设管理司共同对既有线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建设管理司对新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
施管理。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派出机构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
程安全监督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铁路安全监察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依法
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
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
安全举报制度,受理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
举、控告和投诉,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七章安全事故救援和报告
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
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
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建设单位应将本建设项目的应急救援预案报所在地区铁路监督
机构核备。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
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铁路工
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
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
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救援预案报建设单位备案。
建设项目发生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
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的重大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按铁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