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名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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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上海市地名管理办法页码,1/3
    【标题】      上海市地名管理办法
    【内容分类】  城建环保
    【文号】      市府第47号令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颁布日期】  1993年10月08日
    【生效日期】  1993年10月08日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地名的统一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结
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命名或更改地名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是指:
    (一)山、河、湖、海、岛、礁、沙、滩、岬角、海湾、水道、地形区等各种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市、区、县、乡、镇、街道等各级行政区域名称以及以群众自治组织划分的居民居住地、村(以下简称居民
居住地、村)名称;
    (三)工业区、开发区、区片、地片等名称;
    (四)住宅区、集住地、自然镇、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五)市区道路、城镇道路、高架道路、公路、高速公路等名称;
    (六)确需命名的综合性办公大楼、高层住宅以及其它建筑物名称;
    (七)广场、机场、铁路(站、线)、地下铁道(站、线)、隧道、大中型桥梁、人行和车行立交工程、长途汽车
站、港口、码头、航道、海塘、江堤、水闸等市政、交通、水利设施名称;
    (八)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名称;
    (九)公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
    第四条  市和区、县地名委员会(以下称地名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本辖区的地名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地名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地名办),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同级地名委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本辖区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的申报和审核,颁发《地名使用批准书》,公布标准地名;
    (三)定期组织地名调查,收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
    (四)检查有关部门设置、管理各种地名标志的情况;
    (五)组织编纂和出版地名书刊、地名图,负责审核与地名密切相关的各种出版物;
    (六)对社会正确使用标准地名进行宣传、监督、检查;
    (七)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区、县地名办指导。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对本专业范围内的地名实施管理。
    第七条  市和区、县的地名办设立本地区地名档案室,并指定专人负责。地名档案室在业务上受同级档案局的指导
和监督。
    地名档案管理规定由市地名委员会会同市档案局制定。
    第八条  市和区、县地名委应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在地名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
彰、奖励。
    【章名】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管理
    第九条  地名的命名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要求,反映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含义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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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