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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20号
现将《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
二○○○年十一月六日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
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设有尾矿库的企业。
第三条尾矿库的建设与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预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
位和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五条企业职工对一切损害尾矿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制止;当发现事故隐患或违反
操作规程的现象时,除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外,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尾矿库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
学技术进步,促进尾矿库安全生产;开展尾矿库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
第七条对尾矿库安全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给予表彰
和奖励。
第二章尾矿库安全管理
第一节尾矿库管理
第八条企业经营管理者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在规定管辖的范围内指定或设立相应的
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定中对尾矿库安全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组织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
配备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工作,保
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
第九条企业尾矿设施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
(二)编制尾矿库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尾矿库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编制各种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保存和整理工作;
(六)按有关规定审批和报批尾矿库设计、建设施工和检测项目;
(七)组织落实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八)负责尾矿库抢险和工程救护,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要及时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紧急情况下,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协助;
(九)组织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尾矿车间、工段或班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上级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
(二)建立健全尾矿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三)编制年、季作业计划和详细运行图表,统筹安排和
实施尾矿输送、分级、筑坝和排洪的管理工作;
(四)日常巡检和观测,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五)对尾矿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监测作出及时、全面的记录。
第十一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尾矿浓缩分级、放矿筑坝、回
水排水、防汛度汛、抗震等安全检查和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下述涉及
尾矿库安全的事宜:
(一)筑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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