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银川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页码,1/1
【标题】 银川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内容分类】 计划生育
【文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颁布部门】 银川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6年12月09日
【生效日期】 1997年01月01日
【正文】
全文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
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区范围内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部分。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企业必须按规定参加,并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 银川市劳动局主管全市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是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的执行
机构,负责组织全市生育保险基金征集、支付和管理工作。
各级工会、妇联组织代表职工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结婚,并按计划生育的规定生育的,享受以下生育保
险待遇:
(一)女职工分娩时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药费及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
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本人负担。
(二)产前检查费按80元标准包干使用,在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时一并核发。
(三)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及福利等待遇,由所在单位照发,社会保险局按照核定的本人缴费工资将生
育津贴,返回所在单位。
(四)、男职工配偶没有正式就业且无固定收入者,生育后发给一次性补助金500元,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发
补助金300元。
第六条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和费用,在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所在单位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
生育证明,婴儿出生证明,填报《银川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附费用单据(复印件),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
报,经审核后,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规定予以拨付。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并略有节余”的原则征集。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
7%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基金征集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局提出意见,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基金,在“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科目列支。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季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委托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收缴,转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银
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条 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按个人储蓄存款的同期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除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2%提取服务管理费外,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生育保险基金及服务管理费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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