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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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页码,1/2
    【标题】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
    【内容分类】  交通
    【文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颁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3年08月11日
    【生效日期】  1993年08月11日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公路在我省国民经济、国防建设
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
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以下分别简称《条例》、《细
则》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
破坏。
    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并具有一定技术标准的公共道路,包括公路
的路基(路肩、路沿、分隔带、绿化带、边坡等)、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界碑以内,公路两侧行道树、侧沟、截水沟(上至坡顶、下至坡脚)外缘以外各不少于一米范
围的土地。
    公路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系统(边沟、截水沟、肩沟、跌水沟等)、各种公路标志、标线、交岔道口、界碑、测
桩、里程碑、百米桩、渡口码头、行道树、花草、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桥梁、隧道设施
及道班房、生活用地等服务设施。
    第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公路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合法权益
和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公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
府应当经常向群众宣传公路法规,协助公路主管部门实施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民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规、爱护公路路产的义务,有检举、揭发违章利用、侵占、破坏公路路产的权利。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自建自养的专有公路和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章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授权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省公路局所属各公路管理总段,负责管辖范围内省管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县(市)交通(工交)局负责辖区管养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专用公路管理部门负责。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和地(州、市)、县(市)交通(工交)局所设的交通公安、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是实施路政管理
工作的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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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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