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页码,1/3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990709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内容分类】农牧渔业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内容】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7月1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日起施行。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
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马、骡、驴、犬、鸡、鸭、鹅。
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是指屠宰后未经加工的畜禽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依
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畜牧、工商、税务、公安、卫生、环保、物价、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商品
主管部门做好畜禽屠宰及其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制度。屠宰畜禽必须在政府批准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内进行。未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畜禽;但个人自宰自食的畜禽除外。
第六条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
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畜禽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冷藏设施、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八)符合《吉林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要充分利用现有符合要求的屠宰设施和条件,合理确定,防止重复
第八条申请设立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向当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
有关资料,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
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颁发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制作的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
第九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应当具有畜禽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
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检疫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其中,国家确定实行自检的屠宰厂、
加工厂由厂方自行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监督。
第十条经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必须出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制发的检疫证明,并加盖验讫标
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十一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包括以下内
(一)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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