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举办2011年度高校
新任教师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省内各高等学校:
为了认真贯彻《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高等学校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经研究决定,今年继续在四川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举办全省高校新任教师职业技能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今年高校新接收的从事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毕业生(含博士毕业)及其他拟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
已取得教育学专业硕士学位、教育学专业博士学位的人员或受聘副教授(含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人员,可不参加培训。
二、培训时间:7月18日—8月17日,7月18日全天在四川师范大学(狮子山校区)师资培训中心报到。
三、培训内容:以《高等学校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为依据,围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政策法规、现代教育理论、教育教学基本技能主要内容等,采取专题讲座、典型报告、教学观摩、微格训练与课堂教学实践等形式,学习《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同时开设“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形势”、“教师专业成长与职业规划”、“科研项目申报与成果管理”等专题讲座。
培训结束并经考试考核合格者,由我厅统一颁发《四川省高校青年教师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取得教师资格证及确定助教(或讲师)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有关事项
做好新任教师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贯彻落实《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请各校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积极为新教师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造条件。
1、各校接到通知后,请尽快与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联系,按相关要求落实参训人员,报送相关材料。
请各市(州)教育局负责通知所属的广播电视大学等单位,凡需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须参加培训。
2、培训费用按物价局相关规定执行。学员的往返差旅费按各校有关规定办理。
3、四川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联系人:安锦阳
联系电话:028-84760741。
四川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川高师训[2011] 3 号
关于做好2011年高校新任教师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举办2011年度高校新任教师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的要求,现将今年培训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今年高校新接收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毕业生(含博士毕业)及其他拟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已取得教育学专业硕士学位、教育学专业博士学位的人员或受聘副教授(含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人员,可不参加培训。
二、培训时间:7月18日—8月17日,7月18日全天报到,请各校组织参训学员按时报到。逾期不报到者不予补报。
报到地点:四川师范大学(狮子山校区)师资培训中心。
三、培训报名:请各校人事处认真统计今年参加培训的人员,填写《新任教师职业技能培训送培计划》(附件1),于6月28日前报培训中心。请将《高校新任教师职业技能培训班学员登记表》(附件2),印发给每一位学员。参训学员应认真填写该表,贴上照片,并加盖学校公章,报到时交班导师。
四、培训费用:按照省物价局川价发[2006]223号文件要求,收取培训费830元/人(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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