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章程
(2008年12月12日第9届 董事会第17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中心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中心全称为上海浦东新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本中心住所在浦东新区张扬路1996号
第三条 本中心的办学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中心的办学层次是中等非学历教育;办学形式是: 业余面授。办学范围是: 职技类。
第五条 本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中心是由上海浦东新区人才市场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的,培训中心注册资金10万元人民币。
本中心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要求有合理回报。
第七条 本中心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浦东新区民政局。
第八条 本中心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中心实行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 董事会的组成
㈠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㈡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培训中心主任及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㈢本中心的董事会任期4年。
㈣董事增补,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㈤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⒈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⒉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⒊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⒋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职权
㈠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⒈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主任;
⒉修改培训中心章程和制定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
⒊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⒋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⒌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⒍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⒎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㈡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干预培训中心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㈠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培训中心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讨论通过后确定。
㈡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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