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个体开业医生和联合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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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陕西省个体开业医生和联合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页码,1/2
    【标题】      陕西省个体开业医生和联合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分类】  卫生医药
    【文号】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85年10月11日
    【生效日期】  1985年10月11日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个体开业医生和联合医疗卫生机构(即由有一定技术的卫生技术人员联合开办的诊所、医院、
产院、接生站等,以下同)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防病治病中的作用,以保护人民健康,为四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个体开业医生和联合医疗卫生机构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公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必要补充,其
从业人员是依靠自身的医疗技术为群众防病治病的独立劳动者。他们从事医务工作的正当劳动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
护。
    【章名】  第二章  开业条件
    第三条  个体医生或联合医疗卫生机构开业,不论来自当地或者外地,都必须办理申请开业手续,经批准取得开业
执照后,方能开业行医。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开业行医:
    一、社会闲散人员中持有中、西医士、助产士以上技术资历证明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退休、离休、退职的中、西医师、医士、助产士。
    三、中医学徙出师,自学中医成才,或对治疗某种疾病确有一技之长,能独立应诊或在民间行医多年,经县以上
(含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者。
    四、全民所有制单位经批准停薪留职的中、西医师、医士、助产士。
    五、社会闲散和经批准停薪留职的放射、检验、药剂、理疗等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联合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护士
除可参加联合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工作外,还可应聘从事专护工作。
    六、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
    第五条  凡属下理情况之一者,不得开业:
    一、公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擅自离职五年以内或被开除公职七年以内者。
    二、未经县以上(含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者。
    三、国家培养的高等或中等医科院校毕业生,不服从分配在五年以内者。
    四、公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
    五、患有精神病或其它疾病(如麻疯、结核、肝炎等)在传染期内不宜行医者。
    六、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第六条  开办联合医院或产院,须有符合开业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十名以上和病庆三十张以上,并有相应的房舍、
医疗设备、器械、药品等,方可申请开业。开办联合诊所或接生站,须有符合开业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三名以上,并有
相应的房舍、医疗设备、器械、药品,方可申请开业。
    第七条  个体开业医生或联合医疗卫生机构可雇请一至五名服务人员,但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医疗技术工作。
    【章名】  第三章  审批手续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凡申请个体开业行医或举办(参加)联合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须持正式户口证明,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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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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