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管理规定页码,1/2
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小煤矿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小煤矿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对小煤矿实施安全监察,遵照国务院《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执行。
本规定所称小煤矿,是指设计年生产能力在6万吨以下的煤矿。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小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小煤矿执行煤矿安全法律法
规,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小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规
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小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全生产责任制。
小煤矿的法定代表人、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第五条小煤矿的开办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煤炭行业技术要求,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矿井
必须持有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禁止证照不齐的矿井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小煤矿生产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一)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使人员顺利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
(二)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具备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并应装
置备用电动机,保证井下有足够的风量;
(三)矿井应建立保证安全生产的排水系统;
(四)矿用炸药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煤矿许
用炸药和雷管,井下放炮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放炮器;
(五)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防爆,照明必
须使用煤矿专用防爆型照明灯具;
(六)提升运输设备应合理选型,主要设备必须配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
(七)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并符合计量器具检定要求的瓦斯检查仪器、氧气检测仪、风表等检测
仪器和足够数量的专职瓦斯检查员;
(八)矿井必须有填绘及时、反映实际情况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供配电系统
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
(九)矿井井上井下、矿区内外应当通讯畅通;
(十) 小煤矿必须配备具有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和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技术负责人;
(十一)小煤矿必须依法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二)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规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对未达到前条规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由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责令限期停产整
顿。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逾期整顿不合格的,依法注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小煤矿矿井停办、关闭或报废,应及时向原审查办矿条件的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申请,并
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及可行的安全闭井方案,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小煤
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管理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