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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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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
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
• 【字 号】葫政发〔2019〕2 号
• 【施行日期】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
正文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


葫政发〔2019〕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8〕29 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结合我市
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
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 : .
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
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
求,针对各类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病种,进一步
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提升残疾儿童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和贫困地区残疾儿童医
疗康复服务能力,全面提高全市残疾儿童健康水平,保障残疾儿童特别是贫困家庭
的残疾儿童与全市人民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
务的目标,使残疾儿童获得持续健康福祉。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组织领导,以政府为
主导,更好发挥各级政府“保基本”的作用,落实部门责任,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
优势,不断推进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统筹各方资源,提升残疾儿童康复
保障能力,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坚持社会参与。积极孵化培育社会组织,动员社会力量,不断扩大残疾儿童康
复服务供给,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提供支持。
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残疾儿童,促进残疾儿童生理和
心理发展的第一责任主体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残疾儿童医疗康复和抚养、监护
能力,为残疾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
坚持制度衔接。加强与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专项补贴等社会保障
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实现应救尽救。
坚持分类保障。针对处于康复抢救期的残疾儿童,在现有康复救助基础上,对
于经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在康复需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残疾儿童自身
障碍、家庭经济和养护情况分类施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
点、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 : .
督,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三)总体目标。
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
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格局。有效
防控儿童残疾发生和发展,不断改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状况,提高人口质量。落实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核流程和结算方式等保障措施,到 2020 年底,基本实
现全市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 2025 年,建立完善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体系和
服务体系,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
障。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
具有葫芦岛户籍、0—7 岁、在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
有出生缺陷和发育异常、需要进行早期干预和康复训练的儿童(有无办理残疾人证
均可)。优先救助下列残疾儿童: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的残疾儿童。

、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县
(市)区政府确定。
在有资金保障的情况下,可根据不同儿童残疾类别、不同病种形成的障碍严重
程度,结合儿童身心发育特点,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
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二)救助内容。
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 : .
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包括视力、听力、唇腭裂、肢体及先天脊柱裂
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助听器和人工耳蜗产品成本费补助;配置助行器、助视器、儿童
轮椅、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助听器、助行器调试补助;视力、听力、唇腭裂、言语
障碍、肢体(脑瘫)、智力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在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含远郊)的
专业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当日往返有困难、需要家长专门陪护的贫困
家庭重度残疾儿童生活补助,包括人工耳蜗植入、重度腭裂、下颚裂手术后进行言
语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重度脑瘫、生活和行为交往严重障碍的智力和孤独症儿
童。
(三)救助标准。
救助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大病保险、医疗救
助、疾病应急救助、财政康复专项补助和个人自付部分共同承担。财政康复专项补
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出资,优先保障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
务,先医保、后补助、再自费。按照每年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康复
专项补助资金数量,根据需求人数,对不同的康复项目给予人均定额补助。在市内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政府购买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或委托的医疗教育
康复机构使用。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区财务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分类确
定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具体标准如下:

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应通过基本医
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资金支付。报销标准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
保险药品目录》和《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
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儿童脑瘫和 0—7 岁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项目,按照原省卫
生计生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和
《关于大力实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深入推进健康扶贫工程的通知》文件执行。
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和残疾孤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
予适当倾斜,按规定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
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政策。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
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实施好
残疾儿童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康复训练类:肢体、智力和孤独症儿童在 0—7 岁逐年连续康复训练,佩戴
助听器的听障儿童言语训练 1 年,每人每年定额补助 12000 元;实施人工耳蜗、重
度腭裂、下颚裂手术后进行言语训练费用,每人一次性定额补助 14000 元。
(2)手术类: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视力和肢体(脑瘫)矫治手术、重度腭
裂、下颚裂、脊柱裂手术的残疾儿童每人一次性定额补助 12000 元。
(3)辅助器具类:城乡重度听障儿童人工耳蜗产品成本费最高补助限额 10 万
元,轻度听障儿童助听器产品(双耳)成本费最高补助限额 5000 元;肢体残疾儿童装
配上肢、下肢,足踝、腕、脊柱、膝、髋等多种矫形器、配置轮椅、助行器等,具
体补助标准详见《葫芦岛市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补助标准明细表》(附件 3)。
(4)辅助器具服务类:助听器验配调试、助行器制作每人一次性定额补助 1200
元。
(5)生活补助类: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后进行言语康复训练的贫困听力言语障碍
儿童、贫困重度脑瘫、重度智力和孤独症儿童、贫困重度唇腭裂儿童每人给予生活
补助最高限额 20000 元。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提高残 : .
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标准,逐步实现免费提供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
服务。
(四)工作流程。
。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市)区残
联组织提出救助申请。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由儿童福利机
构向残疾儿童户口所在县(市)区残联组织提出救助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
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县(市)区残联、民政、卫生健康委、妇联等部门组织乡镇(街道)有关
人员对本辖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核查比对,进行评估审核。对于城乡最低
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
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
由县(市)区级残联组织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其他经济
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县(市)区政府确定。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法定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
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市级以上残联组织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
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承担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民办机构通过政府购买
服务准入。公益类医疗机构或有特殊康复技术要求的定点医疗和教育康复机构,由
县(市)区以上残联组织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
定。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
疾病应急救助、财政康复专项补助按部门职责分别指导落实。
符合残联救助项目的残疾儿童补助可采取以下方式结算:一是在公益一类(财
政全额拨款)定点医疗、教育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按照机构隶属关
系经同级残联组织审核后,报请财政部门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 : .
接结算,结算周期由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二是在市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医疗机构康复发生的费用,经同级残联组织审核,委托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直接结
算。三是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定点康复教育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发生的费用,由同级残
联组织与定点康复教育机构直接结算。四是列入特殊救助项目的特殊病种和在其他
省、市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康复费用,由县(市)区残联组织以补助的方式
与个人直接结算。
要结合实际,按照国家、省和市资金管理规定和要求进行结算,简化办理程
序,方便残疾儿童和康复定点机构,具体结算方式由各县(市)区确定。
(五)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中央、省财政给
予适当补助。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将残疾儿童
康复救助工作纳入脱贫攻坚和健康扶贫工程,统筹规划、同步实施、优先扶持,作
为各级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
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残联组织和教育、民政、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
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
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加强康复能力建设。
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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