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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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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解读
 
 
   2007年4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一、为什么还要制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1989年公布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公布施行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1、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制形式多元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管理和决策机制也随之多样化、复杂化,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课;2、安全生产面临着严峻形势,特别是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行业或者领域事故多发的热头没有得到根本遏制;3、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地方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负有越来越重要的职责;4、社会各届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二、制定《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是如何把握的
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4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二是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于必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三是重在完善程序,明确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首先需要完善有关程序,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明确的“操作规程”。同时,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所负的责任。
   三、《条例》是如何划分事故等级的
《条例》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者,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四、对迟报、漏报甚至谎报、瞒报事故的问题,《条例》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一是进一步落实事故报告责任。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有报告事故的责行。二是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h。三是规范事故报告的内容。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还应当及时补报。四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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