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规范权力运行制度
目录
刑事执法类
1、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类案件办理制度
2、侵犯财产类案件办理制度
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案件办理制度
4、金融诈骗类案件办理制度
5、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办理制度
6、扰乱市场秩序类案件办理制度
7、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类案件办理制度
8、走私假币类案件办理制度
9、资助恐怖活动类案件办理制度
配套制度:
湖南省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管辖规定
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类案件办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岳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二、责任人
岳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实行大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大队长主持大队全面工作,并对大队工作负全面责任,大队其他民警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侵犯财产类刑事案件办理的责任人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办理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
3、《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05]101号)。
四、案件类别
(一)虚报注册资本案;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五)妨害清算案:
(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
(七)虚假破产案;
(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九)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案;
(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十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
(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
(十六)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
五、办理程序
(一)受案
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以及检法机关、行政执法单位移送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并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二)审查
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大队负责人审批,报主管局长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三)立案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大队负责人审批,报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大队负责人审批,报主管局长批准,不予立案。
(四)侦查
1、侦查工作方案
对疑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拟定侦查工作方案。
2、侦查措施
(1)传唤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讯问犯罪嫌疑人
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3)询问证人
告知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4)勘验、检查
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5)搜查
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6)扣押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
(7)鉴定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
(8)通缉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9)查询
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经大队负责人审批,报主管局长批准,制作《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10)冻结
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的存款、汇款的,应当经大队负责人审批,报主管局长批准,制作《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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