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黑名单认定和公布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劳动者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杭州市公共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黑名单认定范围及标准
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黑名单认定范围包括具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和自然人,以及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被划分为C级的企业。
其中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下列违法行为:
(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涉及金额超过8000元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受侵害劳动者人数50人(含)以上的;
(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涉及劳动者人数占职工总数比例高于30%的或者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涉及人数7人(含)以上的;
(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六)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社会保险待遇,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被划分为C级的企业是指按照《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规定,在当年度被评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C级的企业。
二、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黑名单的发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黑名单发布前向列入黑名单的自然人或法人(以下简称“黑名单主体”)进行告知,允许黑名单主体进行陈述申辩。放弃陈述申辩的或经陈述申辩后仍符合黑名单情形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做出处理(处罚)、移送或等级划分决定的部门负责将有关信息在信用管理平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等途径进行发布,发布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黑名单主体名称(属于用人单位的,须同时标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黑名单主体的社会信用代码;
(三)列入黑名单的缘由(包括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理情况);
(四)列入黑名单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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