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建材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建材生产作业活动和建材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建材企业的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材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保障
第五条建材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建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七条建材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及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建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建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建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比例不低于10%;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建材企业,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第八条建材企业应当按照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建材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记录,并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用于下列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四)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五)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六)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七)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八)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装备物品或者活动。
第九条建材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建材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建材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工伤痊愈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转岗或者复工培训。
第十一条建材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价,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按本规定第
十条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建材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单位劳务人员的,应当与合法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同,录用符合相应岗位要求的人员,并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建材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四条建材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建材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其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的防范及应急措施、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第十六条建材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申报,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毒物、噪声、高温等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
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