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CPA--经济法
破产申请
范围:已有财产+追回财产
破产受理
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其他法律关
重整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不属于债
和解务人财产债务人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出资人未缴足的资本金,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绩效奖金——普通债权
董监高的非
正常收入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平均工资部分——拖欠职工工资;
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高于平均工资部分——普通破产债权
取回质物、留置物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
1、无偿转让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债务人
受理前1年内发生的可撤销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财产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行使撤销权
企 5、放弃债权的
追回的财产
业 1、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
破不支持撤销 2、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
产 3、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法
1)受理前1年内清偿,受理前到期——无权撤销
律
提前清偿 2)受理前6个月内清偿,且债务人有明显破产可能的情形,受
制
理前不论是否到期——都可撤销
度
无效行为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
原则:通过管理人取回
破产
清算债务重整期间取回权的行使不符合事先约定,不支持
人财取回费用存在给付义务的,应向管理人交付相应费用
产的管理人变价提存变价款,权利人就变价
须及时变价的财产
追回款行使取回权
第三人善意取得(无法取回)
一般取
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的
回权破产受理前转让——普通债权;
破产受理后转让——共益债务;
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
适用
代偿取务人,或已经交付但能区分的
回权不适用破产受理前转让——普通债权;
破产债(不能区分) 破产受理后转让——共益债务;
权申报
取回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不当转让的作为共益债务
破产分配
受理时,出卖人已经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
款,可以取回
出卖人在运输途中主张取回权,但未实现的,或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
取回权人主张取回的,到达管理人后,可以取回
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取回的,不可以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处理
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负有债务的,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销
1)破产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不得抵销的情形
无效抵 2)债权人已知破产申请,仍对债务人负担债务
(需要追回)
销行为 3)已知破产申请,仍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
1)股东欠缴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形成的债务
股东的特定债务禁止抵消
2)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形成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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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CPA--经济法
破产申请破产受理重整和解
期限自法院发布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30天~3个月
债务人
财产职工债权不必申报
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受理时,停止计息;
一般规则
附条件、附期限的可以申报;职工劳动债权计算到解除劳动合同时止
破产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
清算
要求补充申报
连带债权受托人不知,继续处理,产生的费用——普通债权;
委托合同受托人已知,但紧急情况下继续处理——共益债务;
破产债
受托人已知,无必要继续处理——不得申报;
企权申报
业票据付款人的债权申报
破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最迟
产连带保证
债务人破产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法
(被保证人) 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律一般保证
制特殊规则并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
度(保证人)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连带保证
主债务未到期,视为已经到期;
保证人破产
不得行使先诉抗辩去;
一般保证未到期视为已到期,提前清偿;
债权人可以就全部债权向一般保证人申报;
破产企业以自己设债权人放弃——普通债权;
有财产担保备为自己提供担保不放弃,优先受偿后未完全受偿的——普通债权;
的债权
(别除权) 破产企业以自己设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的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备为他人提供担保放弃优先受偿权——不能转为对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
1)随时清偿;
清偿 2)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清偿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
顺序 3)不足以清算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比例清偿;
职工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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