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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家电下乡销售企业行为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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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家电下乡销售企业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家电下乡销售企业行为,建立和完善统一、科学、有效的家电下乡管理机制,切实做好家电下乡的各项工作,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包括中标销售企业及家电下乡指定店,中标销售企业是指经过重庆市商委、财政局推荐,通过商务部、财政部招标中标的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家电下乡指定店是指通过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
第二章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中标销售企业主要工作任务
1、组织、采购家电下乡产品,保证重庆市场供应;
2、组织、协调所属家电下乡指定店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完成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家电办)下达的销售任务;
3、按照市、区县(自治县)家电办要求,及时报送销售、货源情况和其他资料;
4、按照连锁经营管理规范要求对所属家电下乡指定店进行管理,做到“三统一”,即统一店面形象、统一店内布局、统一宣传策划,规范家电下乡指定店的经营行为;
5、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和宣传、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宣传工作;
6、负责做好所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
7、负责及时解答和处理农民消费者对产品及服务的咨询投诉问题。
第四条家电下乡指定店主要工作任务:
1、宣传家电下乡政策,正面引导农民群众购买;
2、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流转销售工作;
3、配合中标生产销售企业做好所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
4、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和农民朋友购买、补贴信息的系统录入工作;
5、做好补贴资金申报的代理审核工作。
第三章经销规定与要求
第五条中标销售企业经销要求
1、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家电下乡工作领导组织;企业总部不在重庆的,要在重庆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具体负责重庆市场的家电下乡工作。企业要指定负责重庆市及各区县(自治县)家电下乡工作的负责人,并报市家电办备案。要落实相关责任,统筹协调企业内部各环节工作,做到反应快速、运转高效。
2、根据本企业实际制订重庆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思路,把握工作重点,对销售网络、售后服务网络及中标产品流通各环节制定具体可行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开展。
3、制订具体的家电下乡政策宣传措施,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宣传工作。采取举办家电下乡产品推介会、大篷车下乡入村、墙体广告等多种形式,开展家电下乡政策宣传和产品广告宣传。
4、为防止出现经营秩序混乱、服务态度差、经营设施不完善和发生产品供货间断、违规促销以及消费纠纷等问题,各中标销售企业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措施,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5、对相关管理人员和所属销售网点经营人员定期进行家电下乡政策和业务培训,使之熟悉政策、精通业务,提高工作效率。
6、与所属家电下乡指定店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相关信息,按要求及时向各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第六条家电下乡指定店要求
1、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家电下乡指定店营业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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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