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
条款
规定内容
1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初次违法、情节较轻的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执法处室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多次违法,违法情节较重的
处5万元罚款
多次违法且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10万元罚款,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情节严重的
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
条款
规定内容
2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45条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执法处室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情节较重的
处以出库粮食价值2倍罚款
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情节严重的
处以出库粮食价值4倍罚款
3
粮油加工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12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1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罚款
4
条13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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