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编号:
出卖人:
买受人:
鉴于出卖人、买受人已签订幢单元层号《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为: 备案号为)。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合同的修改和补充。本补充协议与合同一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合同与本补充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一条对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的补充
买受人所选择物业附属花园面积约平方米(花园面积具体以平面图标注界线为准,不找补。)。
一次性付款方式
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 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已付定金转为本期房款)。
买受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及本协议起日内,一次性向出卖人支付房款(人民币) 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分期付款方式
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 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已付定金转为本期房款)。
买受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及本协议起日内,一次性向出卖人支付房款(人民币) 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已付定金转为本期房款,实际缴款金额以出卖人向买受人开据的收款收据为准。)
买受人在年月日前,向出卖人支付房款(人民币) 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三、按揭付款方式
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 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已付定金转为本期房款)。
买受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及本协议起日内,一次性向出卖人付清全部首付款(人民币) 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已付定金转为本期房款,实际缴款金额以出卖人向买受人开据的收款收据为准。),剩余房款(人民币) 佰拾万仟佰拾元整,由买受人向银行或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按揭贷款。
按揭实施办法及相关责任:
1、买受人承诺在签订合同及本协议时,已充分了解并同意按照“按揭贷款”的办理条件、程序和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按揭手续,并应于合同及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与银行签署按揭贷款合同,并向银行提供真实有效的全部所需资料、付清所需的各项费用。
2、(1)买受人未按时办理完毕按揭手续或买受人最终未能办理按揭贷款的:
买受人未按时办理完毕按揭手续,逾期不超过十日的,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逾期超过十日未办理完毕按揭手续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及本协议,买受人按房屋总价款的10%承担违约责任。
货款银行因房贷政策发生变化或买受人的原因拒绝办理按揭贷款或被核准的贷款额度与原申请额度不一致的,
买受人在在收到贷款银行或出卖人转告的下达不受理拒绝办理按揭贷款申请通知或实际贷款额度低于申请额度需提高首付的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变更为一次性付款方式,买受人应当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并一次性方式付清全部剩余房款的(出卖人有权决定是否给予一次性付款的相应优惠),免于追究买受人的违约现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及本协议,买受人承担房屋总价款10%的违约金(从买受人已付款中优先扣除后,出卖人于解除合同及本协议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的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买受人)。
(2)买受人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
在办妥《房屋他项权证》(以发证时间为准)前,买受人逾期偿还贷款本息,导致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买受人承诺每逾期一日按房屋总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从出卖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时起至出卖人实现追偿权止;同时,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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