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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二)教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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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四讲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二)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概念
(一)是指违反国家对银行、票据、证券、信贷、外汇、期货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 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方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3、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有的犯罪法律条文还明文规定了犯罪目的,如175高利转贷罪。
(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期货管理秩序的犯罪


一、洗钱(Money Laundering)罪
(一)洗钱罪的发展沿革
1、现代意义的洗钱犯罪开始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
2、特点(1)隐密性(2)跨国性
(3)专业性(4)复杂性
(5)资金密集性(6)缺乏明显受害着
3、我国关于洗钱罪的立法沿革
(1)79年刑法没规定
(2)1990年12月《关于禁毒的决定》
规定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
(3)1997年刑法设洗钱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规定单位犯罪主体。
(4)2001年《刑修三》增加:恐怖组织犯罪,将单位犯罪法定刑升高到10年有期。
(5)2006年《刑修六》增加: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
-是否应把所有严重犯罪都作为本罪上游犯罪?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极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的行为。
(二)191洗钱罪的概念
指明知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三)构成要件
,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
(1)上游犯罪是七类罪不是七个罪。
(2)违法所得极其产生的收益是否包括权利形式?
(2)是否必须经过金融机构洗钱,才构成本罪?

五种行为方式---列举式规定与概括式规定结合
①提供资金帐户;
②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③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④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⑤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五种方式都是将财产转换,获取、持有、使用以上非法所得极其收益不构成洗钱罪。
(1)明知是以上上游犯罪所得极其产生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如何定罪?
(2)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时,使用、吸收他人上述上游犯罪所得极其产生的收益,事后向上游犯罪者支付利润的,如何定罪?
:自然人和单位。
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是否是本罪的主体?
:故意,并且有隐瞒、掩饰特定犯罪特定犯罪所得极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目的。
明知的认定
(1)明知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
(2)明知包括:确知和应当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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