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生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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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北京市石景山区卫生局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北京市石景山区卫生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第八十八条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
1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14、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按照国家规定, 向碘酸钾生产企业和碘盐加工、经营单位抽检样品, 索取与卫生监测有关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15、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取责实施监督管理。
1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八条生猪屠宰的检疫及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17、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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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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