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离职者对公司人心不稳的几点感言
工资、提成发放不及时,开资时间太靠后,而且还经常拖延,个人资金周转接连不上,生活失去安全感,很影响情绪。面试时听了对公司的介绍和行业前景的描绘,也曾热血沸腾,可是干了两个月,越来越感觉不是那回事。说是底薪1800元(无责任),结果一开工资扣的七零八落,所剩无几,伤心无奈。说是单子很好跑什么的,实际上很难跑,整体公司一周下来分享几次,也就是七单八单,仔细一想心凉呀、失望呀!确实有点被忽悠的感觉,不得不佩服冯总,您老的说服力,你怎么就能把公司说成一朵花?恨你!!
可是我们要离职时,你们又是这个谈又是那个谈,好像多么多么诚心留人待人一样,实际上人没走茶先凉。办离职手续,求爷爷告奶奶,不是这个不敢签字,就是那个领导没有上班。道道再多我们也认,也理解、也接受。好不容易弄完了,一句话,“等审计结束再随月发工资”,到底一个月、两个月能出审计结果谁也不敢给我们保证。等到开过工资见没有打到卡上,心理头发毛,打电话问行政行政让问财务,打电话问财务财务又让问行政,我们工资的事成了皮球由你们踢来踢去。我们能咋办?我们不敢说懂法律,只能说知道一点法律毛皮。
《最新工资条例》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补充规定
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劳动合同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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