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代理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住宅房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方式和范围
乙方代为销售甲方所指定的房源,具体以阶段性对接及活动制定的房源为准。
第二条、合作期限
代理销售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到期后本合同自行终止。除非双方愿意继续合作并另行订立书面合同,否则本合同不以任何理由和非书面形式继续履行。本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对合作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销售,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销售价格
;
,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代理佣金及结算
:第三方机构成交每套签约总价的3%计提。
:甲方确认签约等相关手续无误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发票,原则上加盖《发票专用
章》,特殊情况下可加盖《财务专用章》后,提供公司对公账号,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应得佣金汇入乙方对公账户。
(1)对于一次性付款客户,客户交清房款完成签约后,甲方向乙方结算该套房屋应得销售佣金。
(2)对于一次性付款中需要分期付款的客户,签署完《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分期付款期限,即结算佣金。
(3)对于按揭及公积金付款、客户缴清首付款,签署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手续,甲方向乙方结算应得佣金。
(4)对已签订合同并支付定金的客户,经甲方同意退还因客户违约而收取的不予退还的定金(已收取且与客户违约纠纷已处理完)双方各执50%,乙方需向甲方开据等额收款收据;如乙方收取50%定金后,若甲方同意退还客户100%定金的,乙方应无条件退回此项定金至甲方。
(5)乙方客户再甲方所指定的房源中未能选到满意房源,故在甲方处申请新的房源时,房源价格以甲方案场执行销售价格为准。
(6)若乙方已售出房源由于各种原因客户退房,所退房源不计入乙方销售业绩,乙方已收取的该部分房源销售代理佣金应退还甲方,该部分房源乙方另行售出并符合本合同约定节佣条件后,乙方再行收取销售代理佣金,非乙方另行销售处该房源的,不予结算佣金。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向乙方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的有关证照复印件并确保提供证件真实有效。(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向乙方提供关于代售项目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外形图、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设备、楼层高度、面积、规格、价格、其他费用的估算等;
(3)甲方负责收取合作项目中的全部款项,乙方销售所得款项统一交甲方公司财务,由甲方公司财务向客户开具收据;或乙方向客户提供甲方账户,由客户直接将款项转入甲方指定账户;
(4)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人员到售楼部的销售工作,即谈判桌椅,户型图、模型、沙盘,水电及销售人员的销售支持;
(5)甲方负责乙方配合与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6)甲方承诺所售住宅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7)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
(8)甲方拥有对房源根据销售情况做出随时调整的权利。
(9)乙方未销售情况下的房源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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