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软件著作权律师软件试用协议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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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同方光盘诉称,同放光盘公司系“清华同方专业数据库制作管理系统(TPI)V3。5”软件(以下简称TPI软件)和“清华同方互联网信息资源整合系统V1。0”软件(以下简称3I软件)的著作权人,并授权清华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知网)作为上述软件总代理商,同方知网无权自行发展下级代理商。金诚国道未经同方光盘许可,即在其网站服务器中安装并使用TPI软件和3I软件,且同方光盘在法院证据保全过程中发现金诚国道网站服务器中安装有3I注册机软件。此外,金诚国道还以同方知网的代理和合作伙伴为名与香港的Karl Research Limited(卡尔研究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尔公司)签订2份协议,。金诚国道上述行为均系侵犯同方光盘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故原告同方光盘诉至法院,要求金诚国道立即停止使用TPI软件、3I软件和3I注册机软件,赔偿经济损失1 895 000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54 000元。被告金诚国道辩称,我司曾与同方知网系统软件事业部总经理刘晓华签订关于TPI软件和3I软件的试用协议和代理协议,故我公司依据协议在网站服务器中安装并试用上述软件,且因3I软件存在诸多缺陷我公司早已停用。我公司依据与刘晓华所签协议已成为同方光盘的涉案软件代理商,故我公司与卡尔公司签订2份协议并未侵犯同方光盘软件著作权。至于我公司网站服务器中的3I注册机软件,系同方知网人员为我公
司安装TPI软件和3I软件时所安装,我公司并不知情且从未使用。我公司不同意同方光盘的诉讼请求。
办案思路及心得
1、关于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笔者认为,同方光盘系TPI软件和3I软件的著作权人,有权直接授权他人使用涉案软件,亦有权通过同方知网等代理商授权他人使用涉案软件。TPI软件和3I软件均系非通用的商用软件,不同用户对其所需软件具体要求互有差异,故每一用户使用涉案软件均需取得著作权人同方光盘的单独授权许可。为控制和保证此种许可,如同方知网等代理商与用户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同方知网等代理商亦需将不同用户的需求信息告知著作权人同方光盘,同方光盘则据此将正式注册码通过同方知网等代理商发放用户,此时用户方能正常使用涉案软件,并得到软件维修、升级等售后服务,上述流程实则即为同方光盘授权许可用户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软件之行为。同方光盘的此种授权许可行为应是对特定用户的唯一许可,即便不同用户所需软件具体要求完全一致,此用户与彼用户所得到的正式注册码亦不相同且不可通用。同方知网如需发展下级代理商,必须经过同方光盘的审查、批准和登记,此系同方光盘作为非通用的涉案商用软件著作权人,为控制和保证用户获得使用涉案软件的合法授权所采取的必要措施,金诚国道在向本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亦曾提及其与刘晓华签订相关代理协议之后需要等待审批等,金诚国道对同方光盘发展代理商之程序应系明知。对金诚国道使用TPI软件和3I软件情况进行证据保全过程中,发现金诚国道网络服务器中不仅安装有TPI软件和3I软件,且安装有3I注册机软件。
3I注册机软件系同方光盘为控制3I软件用户合法使用3I软件并保证该公司对3I软件拥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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