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医疗纠纷
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
法医病理学教研室
第一节医疗纠纷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与特点
医疗纠纷(medical tangle),指患方因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与医方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和争议,要求追究医方责任和给予赔偿,而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处理或向司法机关提起司法诉讼的案件。
相反:①行政干预:院长、局长、市长;
②舆论宣传:记者、电视、报纸。
医疗纠纷具有以下特点:
、残废、器官功能障碍、增加痛苦、延长医疗时间或增加了医疗费用、以及其它的人身伤害等不良医疗后果。
。
,指各级医疗机构,如医院、卫生院、妇幼保健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防疫站所、个体诊所等。
。
二、医疗纠纷的类型和发生原因
(一)医源性医疗纠纷(iatrogenic medical tangle)
医源性医疗纠纷是指由于医院和医务人员方面的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
(tangle from medical fault) 即医疗事故,指医疗纠纷涉及的不良医疗后果是因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责任过错或技术失误造成的。既可能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体实施诊疗措施时的失误,也可能由于医院管理不当所致。
依照不良医疗后果的程度,以往将其分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2002年4月国务院公布施行的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取消了医疗差错,将原来的三级医疗事故改为四级。
,而是医方的其他原因。
(1)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良引起的纠纷;
(2)医务人员语言不当引起的纠纷:不负责任地谈论患者的病情,尤其是在病床前、手术台上、诊疗室内以及抢救过程中;当着患者或家属的面埋怨其他医院或医生;对其它不同的诊治方法随意发表议论等。
(3)医务人员故意挑拨引起的纠纷:互相贬低,缺乏道德修养,缺乏团队精神;
(4)医务人员不良的医德医风引起的纠纷;
(5)虚假广告或不实际的承诺引起的纠纷.
(二)非医源性医疗纠纷
非医源性医疗纠纷(noniatrogenic medical tangle)指医疗机构和医生并不存在诊疗护理过失,由于患者或其家属缺乏医学常识,对医院的有关规章制度不理解或其他因素引起的医疗纠纷。
非医源性医疗纠纷多见于:
疾病急骤恶化而发生出人意料的猝死;
病情特殊、复杂而产生的不良医疗后果;
患者体质特殊而出现的难以预料的并发症或医疗意外;
患者或其家属不配合治疗,不遵守医嘱而发生的不良后果;
受赔偿心理的支配或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而与医务人员发生纠纷等。
(1)疾病的自然转归导致的纠纷;
(2)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导致的纠纷;
指目前医疗技术尚无法预料和难以防范的疾病并发症引起了不良医疗后果导致的医疗纠纷;
(3)医疗意外导致的纠纷:
医疗意外(medical accident),指受目前医学科学水平所限,或因患者体质特异或病情特殊,在正常诊疗护理过程中出人意料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
案例:周某,女,76岁。因周身不适,低烧,带药到个体诊所。5%葡萄糖250ml+阿米卡星(丁胺卡那霉素)+VB6100mg+地塞米松1 支(5mg)。几分钟后病人呼吸困难,意识不清,紫绀, 口吐白沫,抢救无效死亡。尸检:喉头、会厌水肿,喉头、会厌、支气管粘膜下、肺间质散在中性粒细胞、嗜酸性粒细胞浸润。心血中 IgE含量为200Iu/ml。本例系因静脉滴注阿米卡星引起过敏性反应而死亡。
此外,还有磷霉素纳、穿琥宁、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头孢唑啉钠(先锋霉素Ⅴ)等过敏性休克死亡,都属于医疗意外。
有的表面是医疗纠纷,实属中毒、外伤等,尸体解剖、法医鉴定可以为医生澄清事实。
案例:高某,女,20岁。在家突然摔倒、抽搐、口吐白沫,抽搐逐渐加重,送医院。四肢肌张力增高,双巴氏征(±)。颈强,克氏征(+)。CT未见异常。诊断:重症脑炎,癫痫大发作?经降颅压、镇静、支持、对症等治疗未见好转死亡。药物检验:提取的心血、胃内容物,经检验,结果血液、胃内容物检材中检出毒鼠强。认定本例系因毒鼠强中毒而死亡。
另外,医生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无法按常规采取的急救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医疗后果,也可认为是医疗意外的一种特殊类型。不过事先应向患者或家属交代清楚。如急诊手术后的局部感染;人工呼吸或胸外心脏按摩所造成的肋骨骨折、胸腔积血、肝脏破裂;紧急气管插管所引起的咽喉部粘膜挫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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