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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里的非直接侵权责任.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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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里的非直接侵权责任
-->第一章网络版权侵权责任概述
第一节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主体
随着网络的高速发展,各种网络服务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为信息的分享与交流提供了更大程度的便利,但也不可避免地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更高技术含量的挑战。网络版权侵权形式之多样化,虽仍在传统的侵权法理论辖域内,但技术含量与形式多元化的趋势,已使传统的侵权法不可能完全应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中文翻译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即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在互联网发展过程中扮演了主要的角色,而对于侵犯版权的行为也必然要通过网络服务商来实现。于是,网络服务商一方面成为信息传播的使者,另一面又是侵权行为的载体。无论是本身直接实施侵权行为,还是帮助他人实施对版权的侵犯,在网络上都是容易实现的。所以,对网络服务商的行为进行规制,是调整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法律关系的关键所在。
网络服务商在技术上的分类标准比较多,现行的法律条文中对其概念也没有统一。总体上看,在我国的网络版权侵权法律体系上,根据其职能的不同,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要分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ICP,Inter Content Provider)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ISP,Inter Service Provider)1。内容服务提供商通过网络平台提供具体的信息内容,实质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客体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中介服务提供商,不直接涉及信息的网络传播,而是为信息网络传播提供帮助和便利。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又主要分为四类:接入服务提供者(Inter Access Provider),网络在线服务提供者(Inter OnlineProvider),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Search Engine Provider)和网络平台提供者(IPP,Inter presence provider),网络平台提供者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下文简称《条例》)中又被称为信息存储服务提供商。这四类服务都将在后文中详细说明。
第二节网络侵权的特殊性
与传统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相比,网络版权的侵权行为更为复杂,变化形式更多样。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侵权的影响范围广泛网络具有超时空性、快速性、全球性等特点,信息的传播速度之快,流动量之大,都使得通过网络进行侵权的行为复杂多变,形式多种多样。而由于复制的便捷与快速,侵权结果会不断复制,迅速传播,互联网的沟通具有漫延性,在全球无数的用户之间无限循环,与以往的出版社及复印机等机械式的侵权行为相比,单个侵权行为的影响面更广,影响程度更恶劣。
二、对证据的保全困难网络营造了一个虚拟的空间,其上信息变化多端,具有不稳定和可变的特征,随时可以删除和修改,这便使得对侵权行为的证据保存更为困难,增加了权利人举证的难度。
三、难以追踪和确定侵权行为人网络具有隐蔽性,网络用户在互联网中一般不使用真实姓名,而网络都是全民参与的,任何人都可以登陆,并且大部分的情况下也没有严格限定的登陆方式,这些方便网民分享信息的举措却使得侵权主体更难以确定,往往依靠权利人个人的力量是不足以查明的,它要求的技术性、智力性更高。
四、对侵权行为的监控难度增大由于网络所具有的特性,侵权行为颇有来无影去无踪之本领,而且无孔不入,极可能造成不确定社会群体的损失。而且随着技术不断更新发展,个人用户之间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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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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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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