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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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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doc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心脏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mmHg-90mmHg (-)。
第三条血液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支气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胃肠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肝炎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肿瘤、肝硬化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肾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内分泌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神经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各种炎症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血吸虫病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脑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骨髓炎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甲状腺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结石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性病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听觉功能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其他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体检实施公务员录修订文件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医院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在体检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妥善处理。对于难以确诊的疾病,医院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检查。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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