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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学生寝室安全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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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学生寝室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寝室是学生共同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教育培养学生的重要阵地。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生寝室正常的学习生活纪律秩序,推动优良校风学风建设,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健康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学校对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突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思想,要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学生寝室的安全管理,学校要充分发挥服务、管理、教育三支队伍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贯彻落实从严治校、德育首位的方针。
    第五条学生应按学校要求在学校提供的寝室住宿,严禁学生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
    第六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我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包括本科生及硕、博士生。
第二章防火安全
    第一条学生宿舍的防火工作,由学校保卫处和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宣传教育,学生宿管办、消防科负责监督和检查,各班治保干部和室长配合落实,增强学生的防火意识。
    第二条各学生宿舍统一执行灯火管理制度,各寝室保险管的配备和每天的停送电由宿舍管理人员负责,学生不得进入配电室。
    第三条学生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热生活设备,如电炉、电热褥、电热杯(锅)、电饭煲、应急灯等,禁止使用煤炉、酒精炉、煤气罐等器具和存放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私拉乱接电线和在室内搭接电源电线、安装床头灯等违章用电现象,有违反以上规定,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要追究肇事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宿舍内禁止点蜡烛、燃烧烟花爆竹等,不得在床上吸烟和随意乱扔烟头,有违反者,视其情节予以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险火灾的,要承担经济责任,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照明、收录机、电脑等电器设备使用完毕或正在使用中,遇到突然停电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或拔掉插头。学生有离开宿舍无人时,必须关闭切断室内所有的灯光和电源,并进行检查后,方可离开本室。
    第六条万一发生火警火灾时,学生要及时进行扑救,并立即报告院系领导或校保卫部门;如火势较大,应及时报警,拨打“119”,同时报学校相关部门,不准隐瞒不报或谎报。
    不得损坏楼道内的灭火器和消防设施。若有违犯者,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电路、灯具维修及故障处理均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进行,为保障安全,禁止学生个人擅自处理,学生应及时向管理员报修,并尊重、支持管理员执行公务,不干扰工作。
    第八条学生有责任保护电源、电网和设备安全,爱护室内灯具、开关和插座等电器,凡擅自处理,造成损坏的要批评教育,并追赔损失。
    第九条对维护电源、电网设备安全,表现突出,举报、查获违章用电的学生和工作人员要给予奖励和表扬。
    第十条宿舍管理人员要对其负责的宿舍寝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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