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做好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7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包括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成都市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推进奖、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成都市专利奖,以下分别简称科技杰出贡献奖、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推荐、评审(评选)、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授予对象)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本市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及通过科学技术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及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四条(管理机构)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及指导。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评选)组织工作。
第二章授奖条件、评审(评选)标准及奖励等级第五条(科技杰出贡献奖授奖条件) 科技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是长期从事科学
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的科技工作者。
第六条(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标准)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标准是: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7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包括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成都市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推进奖、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成都市专利奖,以下分别简称科技杰出贡献奖、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推荐、评审(评选)、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授予对象)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本市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及通过科学技术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及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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