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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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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
⽬录
第⼀章 总则
第⼆章 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
第三章 规范(标准)的研制
第四章 规范(标准)送审稿的审定
第五章 规范(标准)的审批、发布
第六章 规范(标准)的复审
第七章 规范(标准)的实施
第⼋章 规范(标准)的建档及档案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了加强语⾔⽂字规范(标准)的管理,确保规范(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标
准化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国家通⽤语⾔⽂字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 教育部(国家语⾔⽂字⼯作委员会〔简称“国家语委”〕)是语⾔⽂字规范(标准)主管部门,负责语⾔⽂
字规范(标准)管理⼯作。
第⼆章  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
第三条  &n  bsp编; 制语⾔⽂字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应以国家语⾔⽂字⼯作⽅针政策为指导,以社会发展需要和
语⾔⽂字规范标准体系等为依据。
第四条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组负责制定语⾔⽂字规范(标准)中长期规划。根据规划,每年8⽉在征求国家
语委语⾔⽂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简称“审委会”)和有关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年度规范(标准)研
制计划,报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组批准;其中的国家标准须于每年9⽉底前将研制计划项⽬草案和项⽬任务书报
国家标准主管部门。
第五条 规范(标准)计划项⽬执⾏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进⾏调整。调整的原则是:
确属急需制定的项⽬,可以增补;
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的内容进⾏调整;
确属不宜制定的项⽬,可以按规定的报批程序撤销。
第六条 规范(标准)研制计划项⽬的调整,须报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组审批。属于国家标准的,还须报国家
标准主管部门批准。未获批准者,应照原计划进⾏研制。
第三章  规范(标准)的研制
第七条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组办公室(简称“科研办”)按照《国家语⾔⽂字⼯作委员会科研项⽬管理办法》
负责组织项⽬的前期科研⼯作,督促规范(标准)研制组按计划完成任务。
第⼋条 研制组应对所研制规范(标准)的质量负责。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在深⼊研究的基础上,参照
GB1《标准化⼯作导则》的规定完成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稿、研制报告(国家标准称为“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并通过研讨会、信函等⽅式向专家和社会相关部门、⾏业⼴泛征求意见。研制组的征求意见计划应事先报科研办同
意。
第九条 研制组对征集的意见进⾏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妥善处理后,形成规范(标准)鉴定稿、研制报告、意见
汇总处理表(见附1)及有关附件,科研办审阅并决定能否进⾏项⽬科研鉴定。必要时科研办可要求重新征求意见。
第⼗条 规范(标准)研制项⽬的科研鉴定,通常采⽤会议鉴定的形式。专家鉴定会由研制组负责组织进⾏,鉴定
专家名单需报科研办审批。
第⼗⼀条 规范(标准)经专家鉴定会鉴定通过并作适当修改后,形成规范(标准)送审稿,提交审委会审定。
第四章  规范(标准)送审稿的审定
第⼗⼆条 研制组应向审委会提交下列送审材料(书⾯材料和电⼦⽂本各⼀式两份):规范(标准)送审稿、研制
报告、意见汇总处理表、鉴定会鉴定意见及鉴定专家签名表、审委会审定意见(国家标准称为“审查会议纪要”)代拟
稿等。审定办对送审材料初审后报审委会领导。经审委会领导同意后⽅可提交审委会进⾏审定。
第⼗三条 审委会按照《国家语⾔⽂字⼯作委员会语⾔⽂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章程》对规范(标准)送审稿
进⾏审定。
第⼗四条 语⾔⽂字规范(标准)审定⼯作通常采取会议形式审定。规范(标准)涉及的专业较少、分歧较⼩、内
容⽐较单纯的也可以采取函审形式。
第⼗五条 采取会议形式审定时,审定办应于会前15天内将会议通知、规范(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等送各审
定委员。
采取函审形式时,审定办寄送的函审材料同会议审定⽅式,发函时,应随附函审单⼀份(见附2)。
第⼗六条 审委会委员参加审定会的审定,如有特殊需要,审委会可聘请若⼲名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临时委员参加
审定会。审委会讨论形成审定意见和表决时,研制组⼈员应回避。审定会到会委员应不少于3/4,采取⽆记名投票⽅
式表决。表决时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委员⼈数的3/4同意⽅为有效。投票情况应书⾯记录在案,作为审定意见说明的
附件。
函审时,函审时间为⼀个⽉。审定办对函审意见进⾏汇总、整理,并填写函审结论表(见附3),报审委会领导
阅批。回函不少于函审专家的3/4,且赞成者占回函总数的3/4⽅为通过。回函不⾜2/3者,应重新组织函审。
第⼗七条 规范(标准)送审稿审定通过后,研制组根据审定意见形成规范(标准)“齐、清、定”的报批稿(包括
书⾯材料和电⼦⽂本)提交报批。
第⼗⼋条 规范(标准)送审稿经审委会会议审定或函审通过后仍需修改的,退回研制组修改完善。经审委会会议
审定或函审未通过的,应退回研制组继续研制;或另组研制组重新研制。
第五章  规范(标准)的审批、发布
第⼗九条 语⾔⽂字规范(GF),由教育部、国家语委审批、编号、发布。上报的审批材料主要有:规范报批请
⽰、规范报批稿、审委会审定意见、审委会签名表、规范报批材料清单等。
国家语委组织制定或参与制定的国家标准,先报国家语委主任阅准,再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审批。上报的材料主
要有:报批请⽰、国家标准报批稿、审委会审定意见及审委会签名表。报送国家标准主管部门的材料主要有:报批国
家标准的公⽂、国家标准报批稿、国家标准申报单、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
论、送审稿及函审单、国家标准报批材料清单。如等同(等效)采⽤国际标准的,应附该标准⽂本和译⽂。
国家语委参与制定的有关语⾔⽂字的国际标准(ISO),应先报国家语委主任阅准,再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最
后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审批。
第⼆⼗条 语⾔⽂字规范由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发布⽅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试⾏”或“实施”两种。社会影
响较⼤的规范可召开新闻发布会。⼀年中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次数⼀般不超过两次,应尽量集中多项规范⼀次召开新闻
发布会。
第⼆⼗⼀条 教育部领导签署批准的时间,即为该语⾔⽂字规范发布时间。实施时间最少要晚于发布时间3个⽉。
第⼆⼗⼆条 语⾔⽂字规范经签署批准后,应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见附4)。属于国家标准的,则以国家语委
与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委的名义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进⾏发布。
第⼆⼗三条 语⾔⽂字规范(标准)的出版事宜,由教育部(国家语委)安排,研制组协助进⾏校对等⼯作。
第⼆⼗四条 语⾔⽂字规范发布后⼀个⽉内,应将已发布的规范及研制报告连同发布⽂件等各⼀份送国家标准主管
部门阅知。发布后的正式⽂本,应送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式五份。
第六章  规范(标准)的复审
第⼆⼗五条 语⾔⽂字规范(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维护性复审。复审周期
⼀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由审委会负责。复审形式、程序与规范(标准)送审稿的审定⼤致相同。
第⼆⼗六条 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不需要修改的规范(标准)继续有效,不改顺序号和年号。重版时在其封⾯编号下标明“XXXX年确认有
效”字样;
(⼆)需作修改的规范(标准)作为修订项⽬列⼊计划。修订的规范(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修订的年
号;
(三)已⽆存在必要的规范(标准),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废⽌。
第⼆⼗七条 复审结束后审委会应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报教育部领导阅批。
属于国家标准的,须再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条 语⾔⽂字规范(标准)复审报告经批准后,应在相应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七章  规范(标准)的实施
第⼆⼗九条 语⾔⽂字应⽤的各领域及相关⼈员应依法⾃觉遵循语⾔⽂字规范(标准)。
第三⼗条 教育部(国家语委)负责对语⾔⽂字规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监督检查。
第三⼗⼀条 语⾔⽂字应⽤中是否符合语⾔⽂字规范(标准)的审查认证⼯作,教育部(国家语委)委托有关中介
服务机构进⾏;未经审查认证的信息技术产品及其他另有规定的产品,不得进⼊市场。未经授权的有关部门或个⼈,
不得以教育部(国家语委)名义参加语⾔⽂字规范(标准)的认证活动。
第⼋章  规范(标准)的建档及档案管理
第三⼗⼆条 凡由教育部(国家语委)组织制定或修订的语⾔⽂字规范(标准)的书⾯材料和电⼦⽂本等均属建档
范围。归档的材料应能反映规范(标准)的形成过程。主要的归档内容有规范(标准)⽴项、研制、审定、审批、复
审(包括信函、签名、会议现场记录、领导批⽰等)、发布、出版、社会反响等各种书⾯、电⼦、图⽚材料。归档材
料的种类、份数应齐全完整。
第三⼗三条 建档⼯作应责成专⼈负责。随时收集整理需归档的⽂件,请主管领导阅签后归卷。
第三⼗四条 建档以规范(标准)为单位,每项⼀卷,按时间顺序排列、编号,⽴卷登记。每项规范(标准)卷⼀
式两份:原件卷和复制件卷。⼀些不必归⼊原件卷但⼜具有⼀定保留价值的材料,可归⼊复制件卷。规范(标准)档
案应按名称建⽴索引,以便查询。
第三⼗五条 规范(标准)档案应永久保存。原件卷每年移交教育部办公厅档案处保管,供外单位查阅。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六条 本办法⾃发⽂之⽇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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