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试行假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假勤管理,确保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假勤类别主要分为:
年休假、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哺乳假、工伤治疗假、丧假等。
第三条员工休假必须在休假前填写休假申请单,经相关领导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核准后,方可安排休假。员工遇特殊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手续的,必须在假后两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并补办相关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和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请假制度
第五条事假
1、文件依据:
劳动部《关于企业工人、职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意见》
2、请假条件及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请事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假期待遇及相关规定:
员工请事假按照其个人的日标准工资额如实扣减请假日工资。误餐费、通讯交通费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工资性收入也相应扣减。事假期间奖金扣减标准按照各单位的奖金分配考核办法执行。
4、审批程序:
个人申请,单位主管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六条病假
1、文件依据:
国务院《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安徽省劳动厅《关于调整国有企业职工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最低保证数的通知》、《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2、请假条件及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出具医院证明或医生的休息建议书后可以休病假。
病假的时间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病假待遇及相关规定: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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