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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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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20日,某乡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对个体工商业经济实行强制整顿和管理的决定》的文件,文件列举了对5种情况的个体户要予以取缔。乡政府个体经济管理办公室根据该文件,强行扣缴了38个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宣布从即日起予以取缔,并剪断电源线,迫使其停产停业,给个体工商户造成重大损失。38个个体工商户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乡政府的决定,发还营业执照,恢复营业,并赔偿损失。问:乡政府的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并说明理由。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此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但是如果政府根据这个决定对某个个体户进行具体措施,那么就变成具体行政行为了。应当受理,看看乡政府是否有权实施扣缴行为。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b9 U. t! g8 `; ]4 [8 @
[问题]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某房产开发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河道边建造价值5000万的商品房。市防洪指挥部领导小组认为该片住宅违反了《防汛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予以拆除的处罚决定并于第二天强行爆破拆除,但没有下达任何书面决定。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处罚决定不合法,申请行政复议。1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以谁为被申请人?为什么?2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向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3经查,市防洪指挥部领导小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事实、证据、程序上确实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此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市防洪指挥部,其虽然是政府工作部门但有法律法规授权有行政主体资格,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市政府或上一级防汛指挥部,复议法第十二条 3复议机关应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由于房屋已被炸,处罚执行完毕,撤销无意义。若当事人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给与申请人赔偿的决定
【案情】2002年至2005年期间,Z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Z市政府)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批准,分若干批次对Z市新区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戴某等8人的房屋及承包地均在征收范围内。因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戴某等8人于2008年1月10日向省政府提出裁决申请,请求公开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标准;撤销不合法的补偿安置标准,要求政府依法重新确定补偿标准。省政府于同年4月16日作出裁决,认定补偿款、评估价款符合相关文件规定,遂作出裁决予以维持。
戴某等8人不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维持原裁决。戴某等8人以省政府为被告向省高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过细致深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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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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