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账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营业部门应翔实办妥客户资信调查,并随时侦查客户信用的变化
(可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况),签注于资信调查表相关栏内。
第三条销售部门最迟应于出货日起60天内收款。如超过上列期限者,财
务部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知各销售主管,转为呆账,并自奖金中扣除;等
收回票据时,再行冲账。
第四条销售部门所收票据,自销售日起,至票据兑现日止,以120天为
限。如超过上列期限者,财务部即依所查得的资料,就其超限部分的票据编列明
细表,通知销售部门加收利息费用,利息一律以“月息x分”计算。
第五条赊售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
,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
人盖章等是否齐全。
,号码越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期越长,信用较为可靠
(可直接向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金额、退票记录情况(可直接向付
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涂销或更改。
(如大写金额),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处加盖
原印鉴。
(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逾期一年失效);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
票提示日期,是否超过第六条的规定。
(或客票)信用。
第六条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最迟应于到期日后6日内予以处
理。
第七条所收支票已缴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
,
务部办理,销售部门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
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才将原支票交付。但仍须依以上制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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