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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1 残疾评定医学鉴定流程
区残疾评定医学鉴定须知
(一)一、鉴定时间:每周一、周三,上午 8:30-12:00。鉴定手
续办理地点:区残疾评定医学鉴定中心;
二、鉴定地点:医院相关科室;
三、鉴定所需准备资料:
1、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乡镇(街道)残联
签署 同意鉴定意见,贴 2 寸彩色近照,并盖章(照片上加盖公章);
2、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 2 寸彩照 3 张(与申请表上所贴照片一致);
4、申请人既往病历(住院或门诊),相关 X 线片、CT 片或核磁
共振 片、法医鉴定书等有关证明残疾的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注:申请人本人必须到场,并对残疾部位拍照存档。
第二篇:残疾鉴定
残疾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宝鸡市残联的反馈意见,我院残疾鉴定工作目前还存在下列
几点问题,请相关科室引起重视,严格把关,使残疾鉴定工作顺利、
平稳的开展:
、职责不明确;(五官科:视力、听力、言语、多重
残疾的鉴定。外科组:肢体残疾的鉴定。内科组:智力、精神残疾的
鉴定。)
、诊断及评定不严格;(有患者反应评定等级差别较大。)
;(需填写患者简单病史及本次查体体
征等。)
。(依据鉴定表中鉴定类别严格评定。)
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
第三篇: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发表日期:2011-10-12 0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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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
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
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 度
二级
~<;或视野半径<10 度
低视力
三级
~<
四级
~<
〔注〕
,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
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 ,
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或针
孔视力。
,视野半径<10 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
盲。
二、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
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
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
≥91 dB 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
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 81~90
dB HL 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
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
61~80 dB HL 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
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 觉 系 统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中 度 损 伤 , 较 好 耳 平 均 听 力 损 失 在
41~60dB HL 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
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三、言语残疾标准
(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
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
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3 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
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
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
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造成的构音障碍。
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嗓音障碍):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
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
于实际年龄的状态。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是指由于听觉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
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
:是指言语的流畅性障碍。常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
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它行为变化等。
(二)言语残疾的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
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
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言语残疾二级:
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 11%~25%之间,言
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三级:
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 26%~45%之间,言语表
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四级:
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
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四、肢体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
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
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
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
;
(或单小腿)缺失;
;
;
。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
;
;
;
(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
;
;
;
(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
,差距在 5 厘米以上(含 5 厘米);
(僵)直;
,驼背畸形大于 70 度或侧凸大于 45 度;
;
;
;
;
(身高不超过 130 厘米的成年人);
;
。
五、智力残疾标准
(一)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
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
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 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
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
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二)智力残疾的分级
级别
分级标准
发展商(DQ)
0~6 岁
智商(IQ)
7 岁及以上
适应性行为(AB)
WHO-DASⅡ分值
18 岁以上
一级
≤25
<20
极重度
≥116 分
二级
26~39
20~34
重度
106~115 分
三级
40~54 35~49 中度
96~105 分
四级
55~75
50~69
轻度
52~95 分
六、精神残疾标准
(一)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
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精神残疾的分级
18 岁以上(含)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
表Ⅱ》(WHO-DASⅡ)分数和下述的适应行为表现,18 岁以下者依
据下述的适应行为的表现,把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
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Ⅱ值≥116 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
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
他人监护。
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Ⅱ值在 106~115 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
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
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
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
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Ⅱ值在 96~105 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
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
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
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
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
照料。
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Ⅱ值在 52~95 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
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
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
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
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七、多重残疾
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的
类别。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第四篇:安康残疾评定通知
残疾评定通知
杜玲玲同志:
根据你本人申请,现已进入办理二代残疾人证受理程序,请于
2014 年 5 月 接受残疾评定。
造甲乡残疾人联合会(盖章)
2014 年 5 月 19 日
残疾评定回复
同志:
经医学鉴定,你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残疾类别,等级级,请于即日超 30 日后,凭此条到所在乡镇残联领取
《残疾人证》。
鉴定医院(盖章):鉴定医师(签字):
年月日
第五篇:精神残疾鉴定
精神残疾鉴定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
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精神残疾鉴定。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
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 2 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 2 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 1 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确有
功能缺陷正常或有
轻度异常严重
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 分 1 分 2 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01
2 对家人的关心和责任心 012
职业劳动能力 012
社交活动能力 012
《注》:
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 0 或 1 分,鉴定材料《精神残疾鉴定》。
精 神 残 疾 的 检 查 方 法
采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进行检查。各项评分,
除去与知情人交谈,同时应结合对病人的观察和必要的交谈询问以确
定五项的评分。
指导语:(向知情人交谈)
以下五个问题,是对病人社会功能的评价。请您根据他(她)最近一
个月的情况结合与病前的比较给予回答:
1、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本条件评定病人近一个月个人生活料理情况,比如是否按时休息、
个人卫生习惯(比如洗脸、洗澡、理发、刮胡子),梳妆打扮、衣着整洁、
住处卫生、主动进餐、二便料理等情况。
0 分-----与病前差不多,或偶有小问题。
1 分-----确有功能缺陷。需要督促或协助,已经给他人增加了负
担。
2 分-----严重功能缺陷。绝大部分或全部生活料理需要由他人照
管,给别人造成很大负担。
2、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本条件评定病人近一个月内在家庭日常生活中,能否做到他(她)最
起码应该做的事。比如与家人一起吃饭,分担部分家务劳动,与家人
一起看电视,搞卫生,参与家庭事物讨论,修理家用物品,对家庭必
要的经济支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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