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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一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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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 【公布日期】  
• 【字 号】大环发[2004]34 号  
• 【施行日期】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大连市环保局关于调整服务行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大环发[2004]34 号) 
各区(市)县环保局(办)、各分局: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结
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及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现状,对排污费征收标准进行适当
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1、排放污水的饮食服务性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按《大连市服务行业(污
水)污染当量数核算办法》中 B 级污染当量数进行计算、征收;纯洗浴单位排污费
按 C 级污染当量数进行计算、征收。 
    2、经营面积在 100 m2 以下的餐饮、洗浴、理发等小型餐饮服务业污水排污费
暂不收费。 
    3、生活污水未经城市排水管网直接排放入海的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按原规
定计征。 
    4、其他小型企业只排放生活污水的可参照本通知第 1 条规定执行;政府机
关、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暂不收费。
5、如国家、省对小型餐饮业收费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6、本规定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各区、市、县可参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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