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7章46条。
11/1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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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生产安全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四章 运输安全
第五章燃放安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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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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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应当具备的条件:
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厂房和仓库的设计及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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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续)
企业
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5日内批复,合格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20日内提出初步意见,上报
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
办理登记,准予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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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续)
第14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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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续)
、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
生产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丢失。一旦丢失,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监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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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经营单位必须向相应安监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
批发:省级安监部门核发
零售:县级安监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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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公安部门应当在3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人随车携带;
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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